一塊出讓金在6年前就高達2.3億元的珠江新城地塊,引發(fā)了一場索賠近億元的行政官司。一資產公司認為廣州市國土局(下簡稱國土局)在該地塊被查封的狀態(tài)下注銷了債務人的產權登記,造成自己的巨額債權無法實現(xiàn),遂將其告上法院,索賠9000多萬元。此案昨日上午在天河區(qū)法院開庭審理。國土局在庭上稱該地塊被查封之前就已經(jīng)收回,只是因為對外查詢系統(tǒng)沒更新,才出現(xiàn)地塊權屬三年多未變更的烏龍狀況。
緣起 追索債務查封黃金地塊
2001年12月,廣東省華廣輕工業(yè)實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廣公司)與建行天河支行簽訂了6500萬元的借款合同,廣州星球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球公司)作擔保,并將珠江新城的一地塊作為抵押。這塊地塊是星球公司和廣州市人民政府駐深圳辦事處(下簡稱駐深辦)在2001年以2.3億余元的價格從國土局處拿到的,土地編號為A4-3,面積為6593平方米。
由于收不回這6500萬元的貸款,建行天河支行兩次轉手將債權轉給了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以下簡稱東方公司)。2005年4月,東方公司將華廣公司及星球公司告上法庭并申請了訴前財產保全,2005年5月12日,廣州中院查封了A4-3地塊。2006年6月,廣州中院判令華廣公司償付東方公司本金及利息8000多萬元,訴訟案受理費及訴前財產保全費73萬余元,星球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華廣公司與星球公司一直沒還錢,廣州中院于今年4月2日對A4-3地塊進行續(xù)查封。后省高院指定由肇慶市鐵路運輸法院繼續(xù)執(zhí)行該案。
激辯
東方公司:國土局違法注銷權屬須賠償
今年6月18日,肇慶鐵路法院突然收到國土局的來函,稱A4-3地塊的土地使用權自2003年12月29日起已經(jīng)被政府收回,成為廣州市政府儲備用地,其土地使用權并非駐深辦及星球公司,故無法協(xié)助法院查封該土地,更不同意將其拍賣。經(jīng)東方公司查詢,該地塊的土地使用證是2007年6月14號注銷的。但奇怪的是2005年和2006年廣州中院到國土局查檔時,該地塊使用權人仍為駐深辦和星球公司。國土局怎么能在地塊被查封的狀態(tài)下變更地塊的權屬?東方公司認為,這塊地是可供執(zhí)行的唯一財產,其土地使用權的市場價值已遠高于當初支付的出讓金2.3億多元。而國土局注銷權屬證明的行為,直接造成了東方公司債權無法實現(xiàn)。東方公司遂將國土局告上了天河區(qū)法院,要求國土局承擔9480多萬元的損失。星球公司和駐深圳辦為訴訟第三人。
國土局:查封之前已經(jīng)收回
對于東方公司的疑問,廣州市國土局的解釋是早在2003年12月,A4-3地塊就已經(jīng)被國土局收回了。原因是星球公司除了將A4-3地塊抵押給建行之外,還在2002年2月抵押給了廣發(fā)行。同樣因為星球集團還不了錢被廣發(fā)行訴至省高院,該地塊被省高院查封并要拍賣。星球公司和駐深辦為了償還債務,向國土局申請由政府收回該地塊并給予補償,補償款用于償還廣發(fā)行債務,后經(jīng)廣州市政府同意實施。2003年12月25日,國土局與駐深辦及星球公司簽訂《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收回該地塊,國土局將補償款約1.46億元支付給駐深辦,用于償還星球集團對廣發(fā)行債務。
爭議
為何事隔三年半才注銷使用證?
“如果2003年就收回了使用權,為什么在近4年后才注銷?而在2005年5月12日,廣州中院實行財產保全措施時,國土局的查詢系統(tǒng)顯示的使用權人仍為駐深辦和星球公司呢?2006年6月及8月兩次查詢,地塊的使用權人也沒有變?昨日庭審中,東方公司對國土局的說法表示質疑。
國土局則稱,簽訂《合同解除協(xié)議書》后,他們就在土地管理軟件系統(tǒng)里注銷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土地使用權權屬證明材料。他們誤以為在對內的土地管理軟件系統(tǒng)注銷后,對外的查詢系統(tǒng)也會自動作出更改,因此一直沒有更改查詢系統(tǒng)。直到肇慶鐵路法院裁定拍賣A4-3土地使用權有誤的情況下,才發(fā)現(xiàn)了這個漏洞,于是馬上注銷了原產權人的土地使用證。國土局還稱,查詢人在查詢地塊情況時沒有盡到謹慎義務。因為查詢系統(tǒng)已經(jīng)提醒了公眾,查詢人不得完全信賴《查詢情況表》的結果,還必須同時了解《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其他權屬證明材料的登記情況。倘若東方公司提出查詢A4-3地塊的其他權屬證明材料的登記情況,便可以發(fā)現(xiàn)這塊地已經(jīng)被國土局收回了。
國土局收回地塊手續(xù)是否合法?
國土局還稱,該土地使用權早在2003年12月就已不屬于星球公司了,即使在注銷土地使用權證上有延遲,東方公司也拿不到錢。而國土局在收地補償行為中并未存在協(xié)助星球公司逃避任何債權的主觀故意。東方公司對其無法實現(xiàn)債權的風險及其所造成的損失應自行承擔。
東方公司則反駁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之規(guī)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xù)”以及我國不動產登記公示公信的基本法律原則,國土部門核準的土地使用權證是產權人擁有該項不動產的唯一法律憑證。且收回土地使用權有嚴格的法律程序。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在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同時,需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注銷土地證書。市國土局在收回地塊前未注銷土地登記和土地使用證,應視為土地使用權未被收回。
昨日,星球公司和駐深辦作為第三人出席了庭審。駐深辦一方支持國土局的觀點,而星球公司則站在東方公司一邊,認為該土地沒有辦注銷手續(xù)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曹晶晶 陳志杰 方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