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省第四季度名牌白酒骨干企業(yè)聯(lián)席會上,河南省酒業(yè)協(xié)會一負責人稱,“部分省轄市政府規(guī)定‘禁止公務人員在工作日中午飲酒,明知故犯者,就地免職’,經咨詢這是明顯的違法行為”。據悉,一些白酒企業(yè)正向酒業(yè)協(xié)會反映意見,等意見匯集后,他們準備向河南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反映,要求修改或撤銷這一規(guī)定(12月27日《河南商報》)。
質疑“禁酒令違法”的論者,在法理上的依據是“公務員中午喝酒,是私法的領域,只要不影響到工作,公共權力就不能干涉。而且公務員法并沒明確條文規(guī)定公務員中午不能喝酒,對個別干部喝酒影響工作的,可按公務員法依法處理,而不能超出法律規(guī)定,制定政府文件代替法律”。這一說法表面上看來有理有據,但邏輯上其實存在重大瑕疵,因為它混淆了公法和私法的原則性區(qū)別。
如果說政府制定文件,禁止普通公民中午喝酒,其違法性顯而易見,因為公民中午喝酒純屬私人領域的自由安排,公權力沒有理由更沒有權力強行介入。畢竟,公權力不干預私生活,從來都是法治建設賴以生存的基石。但這一原則并非絕對,一旦公民同時具備公職人員身份,公權力不得干涉私生活就會存在大量的例外,比如財產收入狀況,本屬私人事務,普通公民沒有公開申報的義務,但公職人員必須申報;再比如“包二奶”,普通人為之屬個人道德問題,但官員為之就要課以其黨紀政紀處分等等。
法治社會公權力之所以要介入公職人員的私生活,完全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考慮。一旦普通公民成為公職人員,由于其掌握有公權力,能夠左右到更多人的權利和利益,所以法治一般都對公職人員進行“有罪推定”,即公職人員都是有可能濫用公權力的,除非窮盡一切制度可能對其進行約束。具體到“禁酒令”上,雖然可能存在不少公職人員中午飲酒后不會影響工作的情形,但只要有一名公職人員因中午飲酒耽誤工作、濫用權力甚至造成惡劣影響,受損的都是公職人員這一群體的形象。
法治對于公職人員要求的底線是,寧可讓不少工作喝酒兩不誤的公職人員少了中午一頓的“口!,也不能讓一個喝酒耽誤工作的公職人員損害了公權的整體形象。因為公眾對于公職人員的評價,從來都是一個整體評價,良莠不齊其實就是“全部都是莠”,所以法治不僅允許而且鼓勵對所有可能影響公職人員職務形象的行為,進行有別于普通人的嚴格限制,由此給公職人員帶來的“不便”甚至“利益損失”自然不能被視為“違法”。同樣的道理,“禁酒令”在客觀上影響了企業(yè)利益,也不能構成“禁酒令違法”的理由。
這樣近乎于常識的法治原則,作為法律從業(yè)者的協(xié)會顧問律師不可能不知道,以此作為抗辯理由只能說明他們是為了維護行業(yè)利益“揣著明白裝糊涂”,因為“禁酒令”的頒布,切斷了酒企業(yè)的一個巨大的利潤鏈條。所以為了維護行業(yè)利益,律師不惜冒著被斥責為“法盲”的風險,也要在義務和道德上將公職人員與普通人拉齊,從而以“禁酒令違法”為由“廢止禁令”。可是,不知道行業(yè)協(xié)會是否能意識到,“有意曲解”即便能得逞,他們所能獲得的也不過是不穩(wěn)定的暫時利益,如果沒有一個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公職人員不具有高于普通人的法律和道德義務,恐怕所有企業(yè)人都可能是下一個受到“報復性執(zhí)法”的王泉成,畢竟,不受節(jié)制的公權力才是企業(yè)利益最大的敵人。(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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