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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標準低、程序亂 修改已列入立法計劃

2008年02月15日 09:14 來源:法制網(wǎng)—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門檻高、標準低、范圍窄、程序亂……國家賠償法的“不適”癥狀越來越明顯。

  1994年5月12日頒布、199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賠償法,出臺時被譽為“中國法治建設的里程碑”,它使合法權(quán)益受到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不法侵害的公民、法人,能夠獲得國家賠償,成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quán)的重要體現(xiàn)。

  然而十余年過去了,回頭看去,這個曾被寄予厚望的法律,施行之路可謂步履艱難,暴露出諸多不盡如人意之處:對國家賠償該確認的不確認、該賠的不賠、該執(zhí)行的不執(zhí)行,以至于賠償案件之少、賠償數(shù)額之低、獲賠之困難,成為屢遭詬病之弊。

  “十多年來,很多老百姓根本進入不了國家賠償?shù)乃痉ǔ绦!弊罡呷嗣駲z察院有關人士對記者說。

  種種表象都說明一個問題:國家賠償法很有必要進行一次全面的“翻修”了。

  記者了解到,目前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已經(jīng)列入立法規(guī)劃,有關方面正在加強調(diào)研,收集各方意見。

  不過,記者在采訪中接觸到的法學專家和地方司法機關普遍反映,修改的步子有點慢,應盡快拿出來一個可操作、符合現(xiàn)實狀況的方案來。

  擴大賠償范圍

  不讓精神賠償“缺席”

  發(fā)生在幾年前、轟動一時的陜西“處女嫖娼案”中的受害人麻旦旦,曾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但50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費的訴訟請求被駁回,只得到了違法限制人身自由兩天的賠償———74.66元。聽到這樣的判決,麻旦旦癱倒在法庭上。

  蒙冤入獄11年、多次受到刑訊逼供、飽受磨難的湖北省京山縣殺妻冤案主人公佘祥林,卻得不到任何精神層面的賠償。

  這一切的一切都是因為國家賠償法里沒有國家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shù)囊?guī)定。

  行政法研究領域?qū)<、國家行政學院法學部主任應松年告訴記者,我國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只規(guī)定了采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的精神慰藉方式,“如果進行金錢賠償,則于法無據(jù)”。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楊小軍直言,國家賠償法側(cè)重于對公民、法人的人身權(quán)和財產(chǎn)權(quán)的保護,缺乏精神賠償?shù)膬?nèi)容,“處女嫖娼案”、“佘祥林案”觸及了這個盲區(qū)。楊小軍呼吁,將精神賠償納入國家賠償法成為該法修改的當務之急。

  在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眼里,“帶有強制力的違法行為造成的精神侵權(quán)損害,比一般民事侵權(quán)行為更加嚴重,這種侵權(quán)通常會危及公民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健康權(quán),其精神上的痛苦、名譽上的損害,比一般侵害程度嚴重得多”。

  “完全有理由也有必要對精神損害給予侵權(quán)賠償,在賠償數(shù)額上也要高于一般的民事侵權(quán)損害。”馬懷德說。

  馬懷德提出了可行辦法:在國家賠償法第四章“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中增設專條對精神損害賠償進行原則性規(guī)定。該條文應當置于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之間,同時取消原第三十條的規(guī)定。

  具體修改條文為: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quán)或者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權(quán)利造成精神損害的,受害人有權(quán)獲得精神撫慰金。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quán)或者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缺陷,侵犯公民人格權(quán)利造成精神損害,但情節(jié)顯著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獲得精神撫慰金的,一般不予支持。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侵權(quán)行為影響的范圍內(nèi),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因侵權(quán)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賠償義務機關除應當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外,還應根據(jù)受害人的請求賠償相應的精神撫慰金。

  “從某種意義上說,是否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比實際損害賠償還重要。比如確有這樣的案例,當事人自己一點罪都沒有,就被抓起來關在監(jiān)獄里十幾年。設身處地想一想,這個精神損害有多大?所以,用適當?shù)慕疱X給予精神賠償,完全應該!睉赡暾f。

  應松年認為,現(xiàn)實中,公民的人格尊嚴受到侵害的事件仍在不斷上演,為更好地保護公民的人身權(quán)利,在國家賠償法中增加有關精神損害賠償?shù)膬?nèi)容符合憲法原則的基本要求,對于保障憲法的實施,體現(xiàn)憲法保障民權(quán)、控制國家權(quán)力的宗旨也會起到積極作用。

  記者通過采訪了解到,法學專家們普遍認為,現(xiàn)行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的行政與刑事共16項的賠償范圍顯然過窄,有些刑事賠償免責規(guī)定竟成了一些部門規(guī)避賠償責任的“擋箭牌”。

  比如,“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假供述”而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在實踐中,有些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招供”是刑訊逼供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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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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