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陜西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華南虎照片”是周正龍炮制的紙老虎。8個月以來,周正龍實在可笑而又可氣。他俯仰由人卻顧盼自雄;他寡廉鮮恥卻盜憎主人。然而,打虎需勇氣,治罪須依法,這是我們不得不警醒的。8個月的苦戰(zhàn),郁積了8個月的憤懣,如果我們不保持冷靜,對周正龍個人的追究和懲處,就會沖淡對同樣應該受罰的官員的清算。
現在,周正龍因涉嫌詐騙罪而被提請逮捕,我們期待的,是對周正龍的依法懲處。并且,對周正龍是否構成詐騙罪的分析,可以為進一步處理挺虎干將提供依據。
要成立詐騙罪,首先要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其次要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這兩點,從新聞發(fā)布會透露的信息看,周正龍都具備了。但是,詐騙罪的獨特之處在于,詐騙行為人不是自取財物,而是受騙者“自愿地”交付財物,只不過這個看似自愿的交付行為,是基于被騙而產生的錯誤認識。
問題就在這里:給周正龍頒發(fā)獎金的人,到底受騙了沒有?這不僅決定周正龍該當何罪,而且決定了那幫與周正龍偷合茍容的各級官員該當何罪。
如果那些官員明知虎照之假,仍然苦心孤詣地使本來東扶西倒的假虎照成為“南山或可改移,此判終無搖動”的鐵案,那么,若干力挺假照、搖唇鼓舌、信口雌黃的官員們,就不只是德不稱位,能不稱官,就不能以警告、撤職等行政處分一了百了,而是應當考慮以下幾種可能:
其一,他們沒有被騙,而是揣著明白裝糊涂,自愿、主動、積極地頒發(fā)獎金。此時,周正龍就不構成詐騙罪,因為沒有被害人,或者說被害人并非因陷入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物。
其二,他們不僅沒有被騙,而且是與周正龍沆瀣一氣、聲應氣求,目的在于后續(xù)的各種更為重大的利益。此時,他們是共同犯罪人,可能像郝勁松律師所說的那樣,瞄準了“1000萬的國家自然保護區(qū)撥款”,雖屬未遂,但仍應以詐騙罪一并追究之。
其三,果如新聞發(fā)布會所說,周正龍炮制的虎照怪胎,從醞釀、產生、演變,始終滲透著鎮(zhèn)坪縣政府和陜西省林業(yè)廳一些人急功近利的求虎欲望,進而使他們利令智昏,受到蒙蔽,那么,在周正龍構成詐騙罪的同時,那些官員就應當構成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因為他們有責任不失察、不被騙。
縱容“周老虎”只有一個惡果:政府公信受損。但是,如果不把“周老虎”牽涉的所有事實查清楚,給周正龍定罪量刑卻可能有兩個惡果:讓小角色成為代罪的羔羊;讓真正的罪犯逍遙法外。這可不是公眾想要的結果。
□鄧子濱(北京 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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