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甕安事件”背后的難題,不僅需要我們找準民眾利益的落腳點,更需要我們及時呼應民眾的法律訴求甚至是質疑
“甕安事件”已經(jīng)過去十多天了,當?shù)氐纳鐣刃蛑鸩交謴驼,善后事宜正在有條不紊地進行中,相關責任人也依法受到了處理。但“甕安事件”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仍然值得我們不斷反思并繼續(xù)尋求解決的思路。
破解“甕安事件”背后的難題,不僅需要我們找準民眾利益的落腳點,更需要我們及時呼應民眾的法律訴求甚至是質疑。從目前調(diào)查的結果看,“甕安事件”的起因并不復雜,就是當?shù)匾晃簧倥缢劳龅蔫b定結果得不到家屬的認可。但由于警方的處置方式不當,缺乏說服力,致使謠言越來越多,最終被一些黑社會勢力利用,一發(fā)不可收拾,醞釀成大規(guī)模的群體性事件。
縣城是一個特殊的行政區(qū)劃,與大城市相比比較封閉,仍然是個熟人社會;與邊遠農(nóng)村相比又相對開放,民眾的權利意識較強。因此,在縣城中,最為引人注目的事件,恐怕就是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民眾天然地具有警惕強權、同情弱者的善良心態(tài),一旦獲知公民的非正常死亡可能涉及到官員家屬子女,可能發(fā)生縱容包庇、銷毀證據(jù)、推脫責任,必然會作出過激的反映。目前不少地方發(fā)生的群體性事件,與此種心態(tài)都有直接或間接的關聯(lián)。因此,如何在法律層面上積極應對,是我們應當思考的。
未正確對待公眾的知情權
必須強力推動信息公開。自古以來,但凡流言,都是見光即死的。最大程度地進行信息公開,一則可以將內(nèi)部的貓膩減少到最小,再則可以使流言的傷害減少到最小。只有在民眾的知情權得到充分滿足的前提下,對此類事件的處理才能妥善、穩(wěn)當,避免引發(fā)其他矛盾和不安情緒。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之后,不少民眾都發(fā)現(xiàn),可以公開信息的范圍仍然過小,對于一些敏感的信息,尤其是涉及政府決策的信息,獲知的法律渠道仍然偏窄。因此,筆者認為,一方面要加大上級政府的監(jiān)督義務和督促責任,對于下級政府應當公布而未公布的,應當順應民眾的要求,及時強力推動信息公開,避免引發(fā)社會的負面情緒和揣測。另一方面,要繼續(xù)強化政府部門這樣一個理念:公開是原則,保密是例外,既不能為了公開而公開,也不能擅自縮小公開的范圍。
未告知家屬案件進展情況
加強群體性事件處置過程中政府部門與普通民眾的溝通機制。決策過程、執(zhí)行過程的不透明引發(fā)的謠言必然導致胡亂的揣測和極度的不信任,如果沒有完善的溝通機制,不僅加大群體性事件的處置難度,更容易引發(fā)社會的不安定因素。比如,對于公民非正常死亡的案件,民眾最擔心的就是有人恃強凌弱,有人草菅人命,這也是對民眾自身安全感最大的傷害。因此,警方介入事件之后,就不能一律以保密為名對民眾封鎖消息,并將民眾可能有些“胡亂”的揣測一律斥為無理取鬧。盡管根據(jù)有關法律,在偵查階段,警方并沒有告知受害人家屬進展情況并解釋相關誤解的義務,但從社會穩(wěn)定和民眾權利的角度看,這種及時誠懇的溝通會打消民眾的疑慮和擔心,消除不安定因素的隱患,也為后續(xù)工作的順利開展鋪平道路。
質疑未產(chǎn)生應有的法律回避
再次,程序上既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用程序正義避免民眾的質疑,增強處置結果的正當性和權威性!爱Y安事件”中,民眾質疑警方與事件的內(nèi)在關聯(lián),但警方?jīng)]有及時回應,也沒有讓相關人員回避,進一步加深了民眾的質疑情緒。雖然在刑事訴訟法第28條中,列明了自行回避和申請回避的四種條件,但兜底條款即“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卻很少被適用。在不少群體性事件的處置中,民眾首先質疑的往往是某些辦案人員與該事件當事人之間千絲萬縷的關聯(lián),但以這種質疑回避申請并不符合其他三種條件而往往被駁回。這種簡單的處理方式加深了民眾的疑慮,也不利于處理結果被廣泛信服和接受。此外,鑒定程序也是引發(fā)民眾質疑的關鍵環(huán)節(jié),能否允許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對鑒定過程進行現(xiàn)場見證,能否尊重受害人家屬要求“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的訴求,將直接決定鑒定結果的可接受度。“甕安事件”發(fā)生后,對死者的尸體進行了第三次鑒定,同時也允許家人在場、部分群眾現(xiàn)場見證,如果這一事后的對鑒定的處理方式能提前一些,恐怕一些所謂的謠言早就不攻自破了。(胡子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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