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不少地方在深化干部選拔任用制度改革中,堅持以擴大黨內民主和人民民主為改革方向,積極探索、大膽創(chuàng)新,促進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但同時也應看到,一些地方和單位在民主推薦、選舉中出現了“拉票”、“賄選”等新情況、新問題,應引起充分重視。
一、拉票賄選產生的原因分析
推薦(選舉)當事雙方既有心理動機不純的問題,也有民主素質不高的問題。就被推薦(選舉)人而言,主要有幾種不正確心理:1、牟利心理。多數拉票賄選者把權力視為一種資本,因而采取拉票賄選等不正當手段尋求支持,謀求官位。2、投機心理。由于相關制度和機制尚不完善,對拉票賄選行為的定性和整治不到位,有的拉票賄選者認為法不足畏,產生了“畢其功于一役”的投機心理。3、懷疑心理。有的干部認為僅憑實干不一定能夠得到提拔重用,對組織缺乏信任,加之不少地方在選人用人上存在簡單以票取人的傾向,便千方百計通過各種關系、各種手段拉票賄選。4、怕吃虧心理。有的干部平時表現不錯,群眾威信也不低,對拉票賄選行為也很反感,但看到或聽到個別人通過拉票賄選成功了,擔心自己不拉票會吃虧。就推薦(選舉)人而言,由于有的民主素質不高,給拉票賄選者提供了可乘之機。主要有幾種情況:1、權利意識淡漠。一些推薦(選舉)人不重視和珍惜自己的民主權利,有的認為行使權利只是走形式“畫畫圈”,有的習慣“揣摩意圖”不敢表達真實意愿。2、民主能力不強。有的沒有鮮明的原則立場、是非標準,缺乏參政議政、行使權利的知識和能力,投票隨意性大。3、功利心理較重。有的以關系親疏、感情好惡、利益輕重為標準進行推薦和選舉,甚至明知被推薦(選舉)人存在嚴重缺點和較大問題,卻打著自己的“小算盤”,主動或被動地參與了拉票和賄選。4、逆反情緒滋長。少數地方黨群、干群關系不和諧,甚至關系比較緊張,這種情緒反映到推薦、選舉中來,表現為推薦(選舉)人對組織提名推薦的人選產生“抵觸”心理,進而把票投向拉票賄選者。
制度機制建設的滯后尚不適應擴大民主的要求。1、民主推薦工作中,《干部任用條例》對如何正確運用民主推薦的結果,防止簡單地以票取人,其標準和尺度如何科學把握,尚無明確界定,從而形成有的地方和單位把“票高”簡單視為尊重群眾選擇;有的推薦“票”的運用未能與干部的日常表現、工作實績有機結合,片面認為只有“取票最高”才能服眾、才好交待,只能機械地按票數多少確定人選。2、推薦(選舉)當事雙方的范圍界定存在漏洞。在推薦中,《干部任用條例》對參加推薦人員范圍的規(guī)定還是局限在“特定的群體”,推薦人與被推薦人存在天然的利害和利益關系,打招呼等非正常行為的實施并不困難。實際操作時,參與推薦的人員范圍或失之于寬,關聯度、知情度不夠容易造成選擇的隨意性,有的甚至把“合意”的就作為擴大參與的對象,或失之于窄,“圈定保險人”,讓拉票賄選行為有機可乘。在選舉中,相關法律對代表聯名提名人選的規(guī)定,只有聯名人數上的要求,沒有對聯名提名候選人的素質條件、資格及審查等作出制度的規(guī)定,使拉票賄選者“操作”難度不大,容易造成努力工作不如努力拉票的錯覺。3、民主推薦(選舉)方法還顯粗放。推薦中慣用的大會集中方式時間過短、提供的材料過少(一般只有干部名冊),推薦測評內容設置過于籠統(tǒng)、民意分析偏重定性,參加推薦的人員對擬任職位能力、素質、專業(yè)、經驗等方面的要求不清,對人選的德才素質、現實表現了解不夠,難以作出理性選擇,極易受到非組織活動的影響。在選舉特別是基層選舉中,對候選人的介紹過于簡單(一般只介紹工作簡歷和基本情況),沒有足夠的信息對候選人的優(yōu)劣作出判斷。這些情況都可能使民意盲目、隨意、變形,為拉票賄選投機行為留下空間,給拉票賄選者的成功提供機會。4、缺乏依法公開、公平競爭的平臺。長期以來,對引導依法有序競爭的制度和機制設計關注不夠,推薦(選舉)當事雙方沒有形成有效的溝通、交流渠道,被推薦(選舉)對象如何進行自我推介,以正當的方式爭取民意支持率缺乏平臺,也缺乏規(guī)范。隨著差額推薦、差額選舉在選人用人工作中的廣泛運用,有差額就必然有競爭、有落選。如果缺乏合法有效、公開公平的競爭平臺,非組織活動、不正常手段,甚至違法違紀行為就會成為參與競爭的一種途徑。5、組織領導不到位。在實際工作中,有的片面強調民主,而忽略了對推薦(選舉)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必要的正面引導,造成對人選的認識難以統(tǒng)一思想;有的不重視有關政策法規(guī)的宣傳,致使干部群眾對拉票賄選的表現形式及其危害缺乏必要的認識;有的對推薦和選舉中出現的非組織活動、異常跡象,沒有采取有力的措施及時制止,這些都客觀上為拉票賄選活動的產生留下了空間。
剛性約束不力,處理力度不夠。1、對拉票賄選行為尚無明確規(guī)范的界定。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拉票賄選的表現形式、構成要件、形成結果沒有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描述,現實生活中拉票賄選情況比較復雜,對拉票賄選的行為有的難以定性,即使定了性,有的也不易作出裁量和處理。具體工作中,給準確區(qū)分正常的人際交往與別有用心的籠絡、區(qū)分主觀故意與主觀無意、區(qū)分違法違紀與工作方式不當以及甄別拉票賄選情節(jié)輕重等造成一定難度。2、對拉票賄選行為監(jiān)督處理的相關規(guī)定存在一定缺失。如,對民主推薦中的推薦人應該承擔的推薦責任及責任的追究無明文規(guī)定,有關法律對于拉票賄選行為的追究也著重在對拉票賄選施動者的處理,對接受賄賂、出賣選票一方的處理缺乏制度約束。對選舉中選舉人進行監(jiān)督、罷免的規(guī)定過于空泛,對怎樣監(jiān)督、監(jiān)督什么行為、哪些行為應受到處罰以及如何查處等一系列問題尚無系統(tǒng)規(guī)范,等等,這些都讓拉票賄選當事雙方心存僥幸。3、缺乏對法規(guī)體系的整體設計。推薦、選舉中的約束力,有時以“講話”交待紀律,以“通知”來強調紀律,對拉票賄選行為的處罰缺乏法律法規(guī)的剛性支撐。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往往對拉票賄選現象,輕描淡寫,未對拉票賄選行為形成強有力的約束。
二、對策建議
解決拉票賄選問題,應緊緊圍繞使干部推薦和民主選舉中當事人不愿拉票賄選、不敢拉票賄選、不能拉票賄選、不必拉票賄選四個方面來研究,采取多種措施、多管齊下、綜合治理。
一是加強教育,提高素質,讓推薦(選舉)當事雙方不愿拉票賄選。明確思想政治和民主法制教育的重點。建立健全責任機制,在推薦中,推行推薦干部實名制,強化推薦人的推薦責任,特別是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推薦結果與大多數人推薦出來的結果相對照。在選舉中,條件成熟時,要逐步擴大直選的范圍,使被選舉人和選舉人之間建立起直接的、牢固的權利和義務、責任和監(jiān)督的關系。同時,大力提高推薦(選舉)當事雙方的民主素質。二是規(guī)范程序,完善方法,讓推薦(選舉)當事雙方不能拉票賄選。三是堅持民主公開,陽光操作,讓推薦(選舉)當事雙方不必拉票賄選。最后,還要嚴肅紀律,堅決查處,讓推薦(選舉)當事雙方不敢拉票賄選。對拉票賄選行為及責任追究進行明確界定,研究監(jiān)督和追究的具體辦法,完善調查處理的工作機制,堅持抓早抓小抓苗頭,加大對拉票賄選行為的懲處力度。(管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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