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9月22日,食用“問題奶粉”嬰幼兒在重慶市永川區(qū)中醫(yī)院接受檢查。 中新社發(fā) 陳仕川 攝
|
資料圖:9月22日,食用“問題奶粉”嬰幼兒在重慶市永川區(qū)中醫(yī)院接受檢查。 中新社發(fā) 陳仕川 攝
|
- 一家之言
司法機構是和平解決社會爭端的最后一個處所,任何希望在制度范式內消化矛盾的社會,都會向每一個申告者敞開司法大門,實現其利益訴求。
經歷了震蕩的奶業(yè)脫胎換骨后走向重生,在大眾消費者對國產乳品信心回升之后,“問題奶粉”涉及的受害者權益如何補救,隨之凸顯成為焦點。有關方面在整頓乳品市場中展現了積極應對大規(guī)模公共事件的負責態(tài)度。與此同時,繼續(xù)妥善解決問題奶粉受害者的賠償訴求,則考驗著我們處理公共事件的善后能力。
勿庸置疑,涉案企業(yè)的行為缺乏起碼的社會責任。然而從消費市場看,問題奶粉事件的本質屬于民商事法律案件。圍繞這一事件進行道德評說固然重要,但是,對企業(yè)社會責任缺失的譴責不能替代由其承擔法律責任,涉案企業(yè)的公開道歉或者提升社會責任,亦不能減輕受害人的已受損失。國家動用公帑為問題奶粉受害兒童墊付醫(yī)療費用,是紓緩公共危機的權宜之計,畢竟,無良企業(yè)的違法成本不應轉嫁給合法納稅人。問題奶粉案賠償費用獲得最終落實,必然寄希望于“法律問題法律解決”。
無救濟則無權利。司法機構是和平解決社會爭端的最后一個處所。任何希望在制度范式內消化矛盾的社會,都會向每一個申告者敞開司法大門,實現其利益訴求。否則,一旦通過司法途徑尋求救濟變得艱難和不可能,維護利益的自發(fā)沖動便會蝕破秩序的堤壩。正因為如此,在許多國家“法院不能拒絕處理案件”是一條重要的司法準則,法院甚至不能以“沒有法律可供援引和審判”為由拒收公民訴狀,受理起訴乃是法院不可推卸的公共責任。
問題奶粉受害人向問題奶粉生產企業(yè)提出賠償之訴,已然沒有事實和法律障礙。擔心主要來自訴訟方式、賠償數額和支付方式等。已有學者建議,集團訴訟和懲罰性賠償,是處理大規(guī)模食品安全衛(wèi)生事件的兩大法寶。
集團訴訟制度允許某些當事人未經其他受害者的明確授權,代表他們提起訴訟,并要求賠償整體損失。集團訴訟兼利原告和法院,也能節(jié)省各方訴訟費用,并維護所有受害者的權益,防止個別受害者無力訴訟的怨恨情緒轉向其他法外渠道,潛在受害人日后也可直接申請法院裁定適用集團訴訟判決,免去再訴之累。懲罰性賠償則重點用于大規(guī)模特別是公眾信譽較高的產品質量侵權事件,針對某些無良商家視受害人及對其賠償為一種低廉價格的心理,通過鐵腕重罰,迫使企業(yè)基于成本效益分析不得不重視產品質量。事實上,這是美國“食毒時代”由亂而治的歷史經驗,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和司法實踐中也有據可查。
至于賠償支付的問題,仍可在現有法律框架內解決。如果涉案企業(yè)資不抵債,可依破產制度將其現有資產和對外債權轉化成破產財產,作為損害賠償金。當然,考慮賠償金額可能大于破產財產的情況,建議國家按照不與民爭利的原則,主動放棄征收破產企業(yè)所欠稅款,將破產財產按照破產費用、破產企業(y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保費用、損害賠償金及其他破產債權的順序,予以清償。
在目前情況下,應考慮依法將涉案企業(yè)轉入破產還債程序,以防資產不當轉移,使受害人獲賠幾率更低。而從涉案企業(yè)資產看,所有受害者獲得全額賠償困難重重,這一困境也提醒我們反思:是否有必要借鑒金融業(yè)以“存款準備金”應對銀行風險的做法,探索對食品企業(yè)建立“強制性食品安全準備金”或者“食品安全保險”制度,為食品安全事件的善后事宜保留余力。
□江渚上(北京 律師)
圖片報道 | 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