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七屆三中全會“允許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政策出臺前后,不少媒體報道,土地流轉在一些地區(qū)已經悄然運行了多年。安徽小崗村的嚴德友支持、推動土地流轉已有10余年時間,屢經波折(《新京報》10月13日);廣東中山市一些鄉(xiāng)鎮(zhèn)也在好幾年前“敢為人先”,將分散在農民手中的土地收歸村集體,然后由村集體統(tǒng)一轉包。(《中山日報》10月14日)
我絲毫不懷疑小崗村、中山市這些嘗試的積極意義,其在局部地區(qū)、在特定時期確實能夠提高單位面積的產出,也符合中央“發(fā)展適度規(guī)模經營”的政策。然而,這些嘗試是不是具有普適性,會不會在后續(xù)的深化改革中走樣,僅僅靠目前已經看到的這些“積極意義”,還遠遠不夠。一時一地取得的成績,尚需經過實踐的考量,也需要政策配套、危機處置等相關措施。
很多論者指出,中國農村經濟改革多年徘徊停滯,土地權歸屬是一個重要的制約因素。因此,東部經濟發(fā)展較快地區(qū)如江、浙等地,早已悄然興起了各種形式的土地流轉。但是,我堅持認為,流轉的前提條件是大部分農民已經獲得了其他穩(wěn)定的謀生手段,這些土地真的“閑散”。對土地過于分散、難以發(fā)展規(guī)模經營的經濟相對落后地區(qū),推動土地經營權流轉,則應格外警惕一些危險傾向。
首先,土地使用性質不能在流轉中蛻變,利益不能成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衡量標準。從一家一戶的小農經濟轉變?yōu)榧s生產的規(guī)模經濟,實現(xiàn)一定程度增值顯然沒有疑問,但一時的高利潤,并不能成為要求農民必須拿出土地實現(xiàn)規(guī)模經營的理由。更何況,考慮到市場因素,這種利潤是會逐年遞減的。如果單純講求利潤的話,農田變成建設用地獲取的瞬間利潤更高。
也就是說,確保農民的地權依然是土地流轉的核心,這一點絕對不能變。因為在目前的中國,在某種程度上,土地依然具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功能。以經濟為誘餌,從一家一戶那里把土地拿走,那么,中國農民最后的一層低水平保障也失去了。由此產生的復雜社會問題,會很難消弭。從改革前景看,名義上農民還有土地經營權,但土地都被以流轉的方式拿走,也就違背了改革的初衷。
由此,還有第二重擔憂——地方政府不宜在這個過程中享有太多的裁量權,因為單個的農民根本無法與地方政府的規(guī)模經營沖動對抗。農民的意愿,在政府的強制下,往往存在被綁架的危險。在現(xiàn)有政策、法律格局下,地方政府仍有辦法從農民那里把大片耕地拿走,大搞建設。一旦流轉受到政策鼓勵,如何約束政府的政績沖動?只要熟悉中國基層政府施政慣性的人,大概都會有此擔憂。
土地失守,農民很可能變成流民。那么,原本限定在經濟領域的問題,不免政治化了。我們當然很愿意從積極的方面想象地方政府、基層政府的各種努力,但囿于目前的政績評價慣性,其將政府強制演變?yōu)檗r民自愿,大概不會是夸張的說法。所以,土地流轉必須警惕地方政府無所不在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其過于膨脹的權力,為農民保存一點起碼的“自覺”、“自愿”。
第三重憂慮是村組的整體規(guī)劃、統(tǒng)一發(fā)包不能替代農民的個體靈活性。若說整體規(guī)劃、統(tǒng)一步驟,改革開放以前的“人民公社”應該最具有規(guī)模,可結果如何呢?任何改革都不能矯枉過正,多樣性是經濟活力的根源,宜統(tǒng)則統(tǒng),宜分則分,還是應該按經濟規(guī)律辦事,而不應盲目冒進。更何況,中國農村情況千差萬別,各地經濟發(fā)展水平很不相同,在政策設計上一定要留有余地。
我認為,農村土地改革牽涉面實在太廣,千萬不能再搞“一刀切”,“一個模式”,應當允許、鼓勵農民從經濟規(guī)律出發(fā),自行摸索適宜的經濟增長方式。同時,各方面的政策配套也一定要跟上。(印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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