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總理溫家寶17日簽署第537號國務院令,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采訪條例》。新華社17日受權播發(fā)了這一條例。
《條例》共23條。制定這個《條例》是為了便于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采訪報道,促進國際交往和信息傳播。
根據《條例》,外國常駐新聞機構是指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從事新聞采訪報道業(yè)務的分支機構。外國記者包括外國常駐記者和外國短期采訪記者。外國常駐記者是指由外國新聞機構派遣,在中國境內常駐6個月以上、從事新聞采訪報道業(yè)務的職業(yè)記者;外國短期采訪記者是指在中國境內停留期不超過6個月、從事新聞采訪報道業(yè)務的職業(yè)記者。
《條例》指出,中國實行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依法保障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的合法權益,并為其依法從事新聞采訪報道業(yè)務提供便利。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遵守新聞職業(yè)道德,客觀、公正地進行采訪報道,不得進行與其機構性質或者記者身份不符的活動。
根據《條例》,外國新聞機構在中國境內設立常駐新聞機構、向中國派遣常駐記者,應當經外交部批準。外國記者常駐或者短期采訪,應當向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簽證機構申請辦理記者簽證。
《條例》規(guī)定,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采訪,需征得被采訪單位和個人的同意。外國記者采訪時應當攜帶并出示外國常駐記者證或者短期采訪記者簽證。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可以通過外事服務單位聘用中國公民從事輔助工作。外事服務單位由外交部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門指定。
《條例》指出,外國常駐新聞機構和外國記者因采訪報道需要,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xù)后,可以臨時進口、設置和使用無線電通信設備。
《條例》于2008年10月17日起施行。1990年1月19日國務院公布的《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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