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山東省發(fā)改委能源交通處原副處長陳曉平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但和不少人一樣,他對自己“借車”被定性為受賄犯罪,恐怕也是“想不通”的。
2002年3月,陳曉平到一家公司考察項目,對公司經理提出想借用一輛汽車。很快,他得到了一輛價值17.8萬元的嶄新的桑塔納2000轎車,后又將此車轉送給自己的內弟,直到案發(fā)時“借車”已有5年。
從檢察人員的介紹可以看出,陳曉平“借車”被判受賄罪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jù)的,此案件也因此成為濟南市首起因“借用”汽車而被判受賄罪的案例。這個“首起”判例,當然很有啟發(fā)價值;問題在于,這一判例能否被廣泛援引,從而有效遏制幾乎無處不在的“借用”風氣。
“借車”的現(xiàn)象早已屢見不鮮,此外還有“借房”的、“借錢”的!敖琛钡目腕w,不是下屬單位(個人),就是管理相對人!敖琛钡闹黧w,不是集體就是個人。“借”的結果,則有類于老虎借豬頭,大抵是有借無還的,像陳曉平那樣,不到案發(fā),多半還是要“借”下去。如此“借”東“借”西,無時無地不有之,實在司空見慣,只不過像陳曉平這樣“倒霉”的卻不多見。
如果“借”東“借”西,都得到與陳曉平相同或相似的結局,可以預期的是,愈演愈烈的“借”風一定會有所收斂。但這個判例之外的“社會風氣”,卻仿佛還停留在認同種種“借用”為官場潛規(guī)則的階段。其實,以權力為依托的“借”東“借”西,本質上都不過是“借”權力。沒有權力這個前提和媒介,借而不還的事情就不可能得以大面積發(fā)生。上銀行去借錢,還得付額外的利息。一個人、一個單位憑什么向下屬或管理相對人“借”東“借”西且“借”而不還?無非是“借”著手中的權力!敖琛比隋X物給人以回報,是典型的以權謀私;“借”人錢物不給人以回報,則是典型的權力欺詐。
利用權力“借”東“借”西,看起來是新的腐敗形式和腐敗現(xiàn)象,然其本質亦不脫腐敗的一般定性。其實,治理之道不在別處,就在如陳曉平案那樣激活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雖則這法律規(guī)定看起來還在沉睡之中。
在諸“借”之外,還有一種是“借人”。上級部門動輒分文不付地向下級部門借用人員,是漸成風氣的一種現(xiàn)象。“借人”雖未必像“借車”、“借錢”、“借房”那樣涉嫌犯罪,但在濫用權力上與后者并無不同,至少是一種不正之風,同樣應引起重視。(滕朝陽)
相關報道:
圖片報道 | 更多>> |
|
- [個唱]范范個唱 張韶涵助陣破不和傳言
- [情感]男子街頭菜刀劫持女友
- [電影]《非誠勿擾》片花
- [國際]烏克蘭議員在國會比試拳腳
- [娛樂]庾澄慶說沒與伊能靜離婚
- [星光]小S臺北性感代言
- [八卦]江語晨與周杰倫緋聞成焦點
- [科教]南極科考雪龍船遭遇強氣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