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旬陽縣法院大審判庭對周正龍案進行公開開庭審理。
經過長達12個小時的庭審,安康市中院二審判決被告人周正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并處罰金2000元;犯非法持有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偤托唐谌炅懔鶄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兩年零六個月,宣告緩刑,緩刑考驗期三年,并處罰金2000元。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沸沸揚揚的周正龍案以“2年半有期徒刑緩期3年執(zhí)行”告終。對于這樣的結果,二審律師顧玉樹今日在接受新民網采訪時表示,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對此結果并不是很滿意,但從當事人的角度來說,還是比較滿意的,因為“這畢竟給了周正龍自由”。
據(jù)介紹,法院的終審判決書17日晚一經宣判,立即執(zhí)行。被拘留了四個多月的周正龍今晨已經回家,而顧玉樹也已準備離開旬陽。
對于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為何會在原判決基礎上宣告“緩期三年執(zhí)行”,顧玉樹解釋說,改判緩刑“主要跟周正龍的態(tài)度有關”,法庭認為周正龍的認罪態(tài)度較好,同時,辯護因素在其中也起到一定的作用,“這也是綜合考慮的結果”。
“緩刑三年”是否意味免于處罰?顧玉樹在接受新民網記者采訪時表示,只要周正龍不做違法的事情,基本不會再被收監(jiān),但如果周正龍三年緩刑期間還有違法行為,那“二年半有期徒刑將在緩期結束后繼續(xù)執(zhí)行”。
顧玉樹表示,雖然周正龍重獲人身自由,但緩刑期間他仍將受到一些限制。據(jù)了解,我國對緩刑人員限制主要有包括: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guī)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guī)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等。(新民網 張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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