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購買兩套房子,一套“免”了首付款,一套別人“買單”
記者昨日從貴陽市中院新聞中心獲悉,12月5日,貴陽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貴州師范大學原學生工作部部長譚瑾受賄一案,并于9日以受賄罪一審判處譚瑾有期徒刑5年。
經貴陽市中院審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譚瑾與丈夫樊中黔(時任貴陽市建設局黨委書記、局長,后任貴陽市金陽新區(qū)管委會主任,另案處理)欲購置位于北京路的新華苑樓盤住房,兩人遂找到該樓盤開發(fā)商貴州靈達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總經理藍某(另案處理)協(xié)調并給予價格優(yōu)惠。2005年4月,譚瑾與靈達房開公司簽訂了兩套住房的購房合同,總價70.6825萬元。藍某將靈達房開公司虛開的一張譚瑾交納21.2825萬元的收據交與譚瑾,并告知這是上述兩套房子30%的首付款,系公司給予的優(yōu)惠,不用支付。同年11月8日,譚瑾向靈達房開公司支付了70%的房款49.4萬元,實際少交購房款21.2825萬元。2007年4月,譚瑾夫婦以其女兒樊某某之名辦理了房產證。
2005年,樊中黔準備在金陽新區(qū)碧海龍珠為其女兒和母親各購房一套,就邀約貴州奔馬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總經理馬某(另案處理)一同購房,并商定由馬某為樊中黔支付以其母親名義購房的房款。隨后,樊中黔將此事告訴了譚瑾。2005年7月5日,譚瑾以樊母的名義與貴陽商曄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金陽碧海龍珠的購房合同,馬某支付了該套房屋的購房款19.9919萬元。2008年1月,商曄公司以樊母之名辦理了房產證,并交給了樊中黔。
1999年至2007年,在樊中黔先后擔任貴陽市環(huán)衛(wèi)局局長、國土局局長、市建設局局長、市長助理及金陽新區(qū)管委會主任期間,靈達房開公司、金馬房開公司以及馬某為股東的貴陽馳騁房開公司在樊中黔的關照下,先后分別獲得開發(fā)多個項目工程。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譚瑾明知丈夫樊中黔收受他人賄賂,而幫助其完成受賄行為,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格購買他人開發(fā)的房屋,收受購房折扣21.2825萬元,直接以別人支付房款的方式收受賄賂19.9919萬元,合計41.2744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據此,判處譚瑾有期徒刑5年。 (貴州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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