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高院日前對涉案7700余萬元、受騙群眾達2700余人次的“金園汽車非法證券案”進行了終審裁定,維持了一審法院對主犯王可無期徒刑、從犯董欣有期徒刑10年的判決。
2005年,陜西西部汽車工業(yè)貿易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欣,使用非法手段將公司注冊資本從1800萬元虛增至4000萬元,并將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即金園汽車公司,隨后與陜西明道啟圣管理有限公司簽訂財務顧問協(xié)議,由明道啟圣公司負責金園汽車公司的部分股東轉讓股權和金園汽車公司海外上市工作。
隨后,明道啟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可指使公司員工聯(lián)系了北京美中融投資公司等50余家中介機構,在全國范圍內開展轉讓金園汽車公司部分股權的業(yè)務,并通過各種手段對金園汽車公司的業(yè)績和即將赴海外上市的信息大肆進行虛假宣傳,誘騙群眾購買,虛假承諾公司股票將在海外上市。而董欣則在相關文件上簽字認可,予以協(xié)助。
從2006年3月起,王可、董欣以金園汽車公司將在海外上市且部分股民愿意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名義向社會公眾非法募集資金,共騙取2700余人次的資金共計7700多萬元。
2008年7月,西安市中院以被告人王可犯集資詐騙罪和虛報注冊資本罪,一審判決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被告人董欣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并處罰金40萬元。宣判后,被告人王可不服,提出上訴。
13日,陜西省高院經審理認為,王可、董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金園汽車公司主要股份系虛假出資的真相,虛構公司業(yè)績良好和將赴海外上市的事實,以購買公司股份將獲得巨大回報為誘餌進行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且將大部分集資款以“中介費”名義分配給非法中介機構,致使大量集資款無法追回,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應依法嚴懲。王可另外還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應依法數(shù)罪并罰。因此陜西省高院終審維持了原判。(記者楊一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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