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家?guī)X一案11日在濟南中級人民法院繼續(xù)開庭,法院當(dāng)庭宣判:張家?guī)X因多項罪名被判處無期徒刑。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張家?guī)X犯信用證詐騙罪。1995年5月至1999年6月期間,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先后在濟南、青島、上海等12家銀行騙開信用證294筆,開證金額折合人民幣40億余元,給銀行造成損失折合人民幣7.9億余元。張家?guī)X參與全部信用證詐騙犯罪。
另外,張家?guī)X在任期間,挪用公款650萬元,至今未追回;貪污370余萬元;先后12次非法收受5個單位或個人所送34萬元人民幣和2萬美元,共計折合人民幣50余萬元。
法院查明,張家?guī)X作為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yè)輕騎置業(yè)有限公司的董事長,在公司改制期間,與公司總經(jīng)理、副總經(jīng)理等共謀,隱瞞土地收益3520萬余元,私分給張家?guī)X等作為購買輕騎置業(yè)股份的自然人股東資金。張家?guī)X認購100萬股,占公司股份的10%。
2002年12月至2004年6月,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光速分公司在經(jīng)營過程中,在向張家?guī)X匯報并經(jīng)其同意后,采取偽造賬簿、記賬憑證,不列、少列收入,設(shè)置內(nèi)外二套賬的手段偷逃稅款,張家?guī)X參與全部偷稅犯罪。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單位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罰金1000萬元。被告單位中國輕騎集團有限公司光速分公司犯偷稅罪,判處罰金1200萬元。
張家?guī)X犯信用證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與所犯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chǎn)罪、偷稅罪合并,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其他11名被告人按照各自的犯罪情節(jié)均受到相應(yīng)的刑事處罰。(記者 張曉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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