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州特大殺人案兇犯熊振林上訴,謀求獲得‘國慶60周年大赦’”,引發(fā)輿論對我國赦免制度的關注。新中國刑法學的重要奠基人、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高銘暄日前建議:中央在國慶60年之際實行特赦。高銘暄并非針對“熊振林案件”而言,他指出,特赦制度本為憲法所規(guī)定,與打擊犯罪并不相悖。(《長江日報》2月18日)
基于特赦制度在構(gòu)建社會包容與和諧方面的功效,早在2007年年底,中國社科院刑法專家劉仁文就撰文建議,在2008年對部分確已悔改的犯罪分子實行一次特赦。遺憾的是,這一建議當時并未得到有關部門的回應。如今,全國“兩會”在即,著名法學家重提這一建議,筆者以為恰逢其時、應該認真對待。根據(jù)我國憲法規(guī)定,特赦的決定權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發(fā)布權則由國家主席行使。如果出于對社會上不同意見的擔心,不妨在全國兩會期間,將國慶特赦這一建議交由代表和委員們議一議,以民主的正當程序作出決策。
在歷史長河中,對犯罪的懲處與感化,向來相輔相成。即便是在以嚴酷刑罰著稱的封建社會,帝王也不忘援引赦免特例以標榜“仁德”。進入近現(xiàn)代社會,在刑罰擺脫血親復仇而步入人道化歷程后,各國都在憲法、刑法甚至專門的赦免法中對赦免予以規(guī)定,以作為免除或減輕罪犯的罪責和刑罰的一種刑事政策,并在實踐中用來平衡、調(diào)節(jié)日益激化的社會關系。
新中國在首部憲法中確立了大赦和特赦。然而在實踐中,我國只實行了特赦,除第一次特赦對象有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6次均為戰(zhàn)爭罪犯。到1982年,現(xiàn)行憲法出臺時在第67條和第80條則只規(guī)定了特赦制度,但實際上從1975年開始,我國的特赦制度就長期處于休眠狀態(tài)。
作為一項重要法律制度,特赦之所以超出一般刑事司法程序而表現(xiàn)為憲法的特別程序,乃在于其突破了“有罪必究”的法治常理。這一程序一般是國家或基于人道主義,或基于國家重大利益,或基于政治考慮,或基于外交關系等特殊需要,而依法作出的政治性決定。它往往可以在法治框架內(nèi),以人道主義方式彌補剛性律法的不足,緩和日益積壓的重刑主義氣氛,甚至可以有效調(diào)節(jié)國家的政治氣候,解決國家治理上的一些難題。例如,2006年8月15日,韓國總統(tǒng)盧武鉉頒布特赦令,赦免了142名罪犯。同年,越南國家主席阮明哲簽署特赦令,決定于9月2日國慶日特赦5352名囚犯,其中2人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105人是利用職權從事經(jīng)濟犯罪。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政治、經(jīng)濟、社會和文化等領域發(fā)生了急劇變遷,各種矛盾和問題也積攢在一起,刑事犯罪居高不下。適逢新中國成立60周年,重新激活憲法上的特赦制度,不但可以在法治范圍內(nèi)彰顯人道主義,還可以最大限度地安撫罪犯心靈和消弭社會仇恨,有效彌補“嚴打”刑事政策之不足,對于重構(gòu)“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緩和各種社會矛盾大有裨益。
當然,特赦針對的應當是確已真心悔改的犯罪分子,如何認定其悔罪的主觀意志是一項復雜工作。為此,不少國家專門制定特赦法。我國三十多年來已懸擱這一憲法程序,相關制度規(guī)范長期處于空白,所以,要實施特赦,在考慮必要性的同時,還需及早做好充分的制度準備,確保特赦實施本身的正義性。(傅達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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