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各大媒體紛紛披露的“糖脂寧膠囊”假藥事件讓人深思。犯罪嫌疑人有著合法藥企全國總經銷商的資格,卻大肆干著制造、銷售假藥的罪惡勾當,這種披著合法外衣的造假行為更具迷惑性,危害也更大。對于這樣更具迷惑性的“雙面藥商”,應當如何加強管理,是假藥事件給我們的慘痛教訓,也是相關職能部門必須要慎重考慮的問題。
《藥品管理法》修訂立法工作正在進行中,“糖脂寧膠囊”假藥事件的發(fā)生,既說明藥品管理立法的極端重要性,也為我國的藥品管理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zhàn)和考驗。如何防止類似事件的發(fā)生,這是即將修訂的《藥品管理法》不可回避的問題,同時也是檢驗這一立法的成效的關鍵所在。
筆者認為,首先應加大對造假、售假行為的處罰。在暴利的刺激下,總會有一些不法企業(yè),不惜鋌而走險,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危及患者的生命健康。這種情況下,必須通過法律的嚴厲處罰,加大違法行為的犯罪成本,F行《藥品管理法》、《刑法》等處罰過輕,不足以讓造假者吸取教訓。不僅應該將藥品造假者驅逐出市場,而且在經濟上要罰到他們傾家蕩產。更重要的是,對藥品造假行為在刑事責任上仍有必要再提高處罰力度,將生產、銷售假藥行為的法定刑提高,以保證法律對藥品造假和銷售者強大的震懾力。
其次,必須加強對“義診”的管理。從新聞報道來看,“糖脂寧膠囊”假藥事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通過打著“某某協(xié)會”的名義,采取所謂的“專家”坐診、免費咨詢、檢測、講座,暗地里銷售“糖脂寧膠囊”。而事實上,近年來,以義診名義,用免費講課、檢測為誘餌,私售假藥引發(fā)侵害患者權益的事件,在全國各地時有發(fā)生。對于這種所謂“義診”等,如何進行管理和規(guī)范是相關職能部門必須考慮的問題。
最后,還要加大對患者的賠償力度。目前,我國法律對藥品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對患者的賠償救濟程度仍然偏低,而懲罰性賠償更是沒有。在一些發(fā)達國家,一旦藥品質量出現問題并致人損害的,其賠償都是“天價”。除了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以外,重點應在民事賠償中引入懲罰性賠償理念。對于“糖脂寧膠囊”假藥事件這樣危害公共衛(wèi)生安全和公眾生命健康的假藥生產者,只有通過懲罰性賠償措施,大大提高其違法成本,使其承擔破產或傾家蕩產的賠償責任,對受害人的安慰和對其他生產者的警示作用才能顯現出來。(孫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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