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2008年,在南方抗擊低溫冰雪天氣、汶川特大地震和北京奧運會和殘奧會中,許多國人涌現(xiàn)出的志愿服務熱情,受到世界普遍贊譽。然而,我國全國性法律對志愿服務卻無十分明確的態(tài)度,也無相應的行為規(guī)則。可以說,志愿服務受到道德的調(diào)整,并面臨法律缺失——
在服務過程中,志愿者的人身安全誰來保障?志愿者服務了,誰來判定其社會認可?更有甚者,有些部門將志愿者當成了“廉價勞動力”。昨日是我國的第二個志愿者日,正在參加全國“兩會”的在鄂全國人大代表劉丹麗等,紛紛建議制定《志愿服務法》。
好心沒辦成好事
在全國各地的敬老院、孤兒院等慈善機構(gòu),都活躍著不少志愿者。他們有的是有組織地活動,有的干脆就是真正意義上的“自愿”或“自發(fā)”。在服務過程中,經(jīng)常會出現(xiàn)非常尷尬的一幕:傷害了服務對象、或是第三個人的權(quán)益,或是自己的權(quán)益受到損傷;最后鬧得雙方互不信任,或心存愧疚。
好心卻沒有辦成好事,甚至鬧上法庭的事件已屢見不鮮,誰應該承擔責任,往往成為爭議的焦點。劉丹麗認為,這到底該如何判定,就應該制定《志愿者服務法》加以明確,能讓“好心辦好事”。
不要流汗又流淚
在志愿服務的組織者、志愿者和服務對象之間,由于產(chǎn)生了“自愿、無償”等特殊的社會關(guān)系,模糊了活動的規(guī)范。如今,個別單位和個人存在把志愿者當作廉價勞動力的傾向,甚至出現(xiàn)利用志愿者名義從事營利活動的情況。還有一些不具備相應能力的組織,盲目開展活動,侵犯了志愿者的合法權(quán)益等。
將志愿者的好心,當成交易的商品,無異于在志愿者心中扎下一把刀,使他們“流汗還要流淚”。劉丹麗認為,這是目前志愿者服務過程中,亟待明確的一點,中間涉及志愿服務各方的權(quán)利和義務。
最盼望社會認可
目前,盡管社會上活躍著的許多志愿者,他們的付出完全發(fā)自道德約束,并不企求得到任何報酬或認可,但這種道德的調(diào)整只是間接的,并無強制力,且不利于志愿者精神的推廣,難以在社會上形成志愿者精神的風氣。
要使社會上形成樂于奉獻、友愛、互助和進步的志愿者風氣,使更多的人加入到這個行列中來,劉丹麗稱,必須對志愿者有一個社會評價機制,使他們能夠得到社會的認可,而這正是志愿者服務最盼望的一點。
此外,一些代表們建議,對志愿者組織本身應該給予約束,使真正的志愿者活動,出現(xiàn)在公益事業(yè)當中;志愿者與志愿者組織應有一個合約,而不是隨意指派;為保護志愿者的人身安全,應該為其購買相應的保險予以保障等。(秦杰 左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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