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6日,吉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向媒體通報了2008年行政執(zhí)法熱點追蹤活動八起典型案件,“省法制辦糾正四平市政府行政處罰程序案”名列其中。通報說,投訴人反映,四平市政府依據(jù)《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將其合法經(jīng)營權轉讓、處置其私有財產(chǎn)的行政行為屬程序違法。省法制辦認為,四平市政府行政行為屬不當行政行為,依法認定原行政行為無效,并要求四平市政府自行糾正。實際上,早在2008年12月12日,吉林省政府法制辦已向四平市政府下達《行政執(zhí)法監(jiān)督意見書》,要求四平市政府自行糾正。然而,四平市政府至今仍沒有“自行糾正”違法的《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4月15日《中國青年報》)
在河南靈寶,一位舉報政府違法征地的公民被以“誹謗罪”立案,在遼寧省撫順市,舉報原市委書記周銀校的女開發(fā)商于瑾被通緝、逮捕、審判。如今,在吉林省四平市,不是以官員個人命令,而是以《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的形式公然剝奪公民的私有財產(chǎn),并且對財產(chǎn)所有人進行刑事追訴。
根據(jù)吉林省政府法制辦的審查,四平市政府的《紀要》存在四個方面問題:一是四平市政府在《紀要》中做出決定行為主體不合法;二是程序不合法,取消開發(fā)權的行為,屬于當事人有權要求聽證的重大行政處罰而沒有進行聽證;三是四平市政府用《紀要》這種公文形式作出的決定形式要件不合法;四是四平市政府作為一級政府無權處分被申訴人的財產(chǎn)。這其中任一個問題,都足以使懂法和守法的官員做出這樣的一個《紀要》時心驚膽跳,但就在光天化日和集體討論之下,這樣的違法《紀要》毫無障礙地通過了。
通過了就通過了,因為,做出這樣決定的四平市政府高官很清楚,他們的權力并沒有被關進籠子里,法律對于他們而言本身就兒戲。在這個違法的《紀要》做出后,當事人四處告狀,對不起,負有“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shù)臎Q定和命令”的四平市人大,沒見吭聲兒,到底是不知道呢,還是知道了而不作為?
地方司法機關從理論上講,也可以制約地方政府,將它的權力關進籠子里。不過,這也是緣木求魚。因為,地方司法機關人、財、物的來源都在地方政府手中,要一個從屁股到肚子都由別人來決定的單位來監(jiān)督和制約它的“衣食父母”,大概有些天方夜譚的味道。在現(xiàn)實中,我們只看到,在四平市政府的一聲令下,被剝奪了財產(chǎn)的當事人,先以挪用(單位)資金罪刑拘,后以虛報注冊資本罪判刑。
四平市這起事件最令人驚詫的是,這只在籠子外的權力之虎不但對權利、民眾(法律意義上的主人)置之不理,而且居然不理會它的上級政府(權力是由自上而下的授予)。吉林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三番五次要求四平市政府自行糾正違法的《紀要》,但四平市政府仍然不理不睬。這件事給我們最深刻的教訓是,沒有關進籠子的權力,對權利置之不理的權力,最終也會傷及它的上級。因為,權力平時在肆無忌憚中,已經(jīng)學會了如何陽奉陰違、油腔滑舌,會利用對付民眾的方法來應付上級的命令。
什么時候,四平市以及許多類似的地方政府站在籠子里向我們講話,權利才能避免一次次地淪陷。
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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