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19日對吉林市委原常委、副市長于國華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非法持有槍支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
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1月至2007年10月,于國華利用擔任吉林省樺甸市委書記、吉林市委常委、吉林市副市長兼吉林市城市基礎設施開發(fā)建設有限公司董事長的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62萬余元、港幣34萬元、美元25.5萬元、歐元5.7萬元,收受金條等物品價值人民幣93.5萬元,總計折合人民幣745.2萬元。案發(fā)后,查明于國華有折合人民幣1075.7萬元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合法來源。此外,還于2001年起至案發(fā)非法持有槍支三支。
法院認為,于國華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認罪態(tài)度較好,部分坦白受賄事實,贓款、贓物已全部收繳的情節(jié),依法酌定從輕處罰。于國華所擁有的財產(chǎn)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合法,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于國華非法持有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三支,屬于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法院一審以于國華犯受賄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犯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犯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在案扣押的贓款、贓物及扣押的槍支依法沒收,上繳國庫。(記者周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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