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飆車案、湖北巴東刺官案尚未塵埃落定,“5·17”湖南株洲高架橋垮塌事故則緊隨其后,甚囂塵上。
隨著垮塌事故調(diào)查的深入,各種相關(guān)信息也漸次呈現(xiàn)。我看到有報道稱,在垮塌事故發(fā)生前的5天,當?shù)匕脖O(jiān)部門曾就拆橋施工工地存在的“安全隱患,手續(xù)不齊全”等問題,給施工方下發(fā)了停工整改通知書。
這個事實至少可以說明,當?shù)匕脖O(jiān)部門還是成功地監(jiān)測到了拆橋過程存在的安全問題,并進行了一定處置。這與事前根本毫無監(jiān)測,或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監(jiān)管行為相比,當然也是有所進步的。
在同一篇報道里,株洲市公安局也稱,警方曾要求施工方打圍進行封閉,但對方拒不執(zhí)行。我還看到其他一些相關(guān)部門的回應(yīng),大抵都是事發(fā)前就已做了什么工作之類的陳詞,其意很明顯,無非是想盡可能地排除自身的責任罷了。這,恐怕是相關(guān)部門最為擔心和看重的。
面對這么慘烈的事故,到目前為止,我除了看到株洲市主要領(lǐng)導(dǎo)道歉外,還沒怎么看到其他部門有人站出來自責,非但如此,反而給人一種似乎都在忙著如何排除己責的印象。這真是一個很奇怪的現(xiàn)象。作為管理部門,但凡發(fā)生事故,不論事前曾做過什么相應(yīng)的努力,仍有失職之嫌,都當反省檢視。但上述有關(guān)部門的“陳詞”,又哪里讓人感覺到絲毫的自責呢?我不知道在這各自的陳詞中,是不是也掩含著某種不小的竊喜,慶幸自己事前并非“不作為”。
作為拆橋的施工方,當然罪責難逃。但在這次事故中到底是什么罪責,又當承擔多大的罪責?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什么?事故后面還有沒有別的原因?我擔心在強大的討伐聲浪中,會否將施工之一方置入“落水狗”的境地,被各種需要一齊“痛打”,甚至,墻倒眾人推,本不該當?shù)呢熑我捕急煌葡蚱渖?這種情境之下,施工方縱“人有百口,口有百舌”,恐怕也“不能名其一處也”。這種情境之下,又有多少人會冷靜下來全面客觀公正地思考一下方方面面的責任及其追究?而且,在對某一責任方“緊追不放”的同時,會不會因為種種原因忽略了真正意義上的“一個人都不寬恕”?
一個既無資質(zhì)也無技術(shù)的拆橋隊,是如何通過招投標程序而中得這個拆橋項目的?這本身就說明了很多問題。因此,發(fā)生這么大的事故,需要反思和檢討的應(yīng)是“全過程”,不能因為只顧著對某一方的問責,而忽略甚至放棄了對其他環(huán)節(jié)或部位的責任反省,包括責任追究。
但從現(xiàn)有的輿論情形看,施工方已越來越如一只“落水狗”了,因為“落水”,也意味著基本上也失去了申辯的力量,縱有申辯,也未必還有人會去傾聽。這種語境之下,從“落水狗”到“替罪羊”之間,也就只有一步之遙了。也許,還會有一種激烈的聲音:誰叫他“落水”的呢?這個時候,當然就更沒有人去理會什么公平與正義了,更何況是作為罪責難逃的一方?
而對于這種情狀,似乎也沒什么大驚小怪的。魯迅先生當年就曾感嘆,中國一向就“少有敢撫哭叛徒的吊客”!绱丝磥,今天即或如此,也不過是一再的翻版而已。因為這種德性,我們其實是“早已有之”,且“歷來如此”的哩。(葉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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