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向新華社記者證實,6月29日2時34分許,在湖南郴州站K9017次(長沙到深圳)客車與剛啟動出站的K9063次(銅仁到深圳西)客車機車發(fā)生側面沖突。目前,這起事故已造成3人死亡,60余人受傷。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之中。
就蹊蹺的程度而言,這起火車相撞事故,與日前在上海發(fā)生的住宅樓倒塌事故難分高下——一個是建筑物連根倒塌,一個是在火車站,火車連環(huán)相撞。不過,或許正是有了這樣的對比,事情也就不再那么難于理解了——既然在建的樓房都可以倒塌,火車站里火車相撞,又有什么不可能呢?
更不用說,具體到火車相撞,現成的案例或者說“前車之鑒”,距離我們并不算遙遠——2008年4月28日凌晨4時48分,膠濟鐵路線上相向行駛的T195次和5034次火車相撞,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傷。
記得對于“4·28”火車相撞事故,當初得出的調查結論是:“這本是一起不應該發(fā)生的責任事故”,“一場本來可以避免的事故”。時任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總局局長的王君,甚至連用了六個“不到位”來描述這起責任事故的“不該”和“本可以避免”:“鐵路運營企業(yè)安全生產認識不到位、領導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不到位、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和監(jiān)督管理不到位”……
而事后,鐵路部門“深刻吸取事故教訓”、“強化防范整改措施”的表態(tài)也并不缺乏——就在本月18日,全國鐵路運輸安全工作座談會上,鐵道部部長再三強調,要“堅持‘高標準、講科學、不懈怠’,全面提升運輸安全工作水平,確保運輸安全持續(xù)穩(wěn)定”。而上個月,國務院也才進行了問責處理:“濟南鐵路局常務副局長等6名事故責任人被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1名事故責任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給予鐵道部副部長胡亞東記大過處分,給予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記過處分。”
然而,所有這一切,都沒能擋住“6·29”火車相撞事故,在“4·28”之后的再度發(fā)生——“不該發(fā)生的”、“本可以避免的”照樣還是發(fā)生了、沒有避免了……
“4·28”事故已經處分到鐵道部長了,事故仍沒能避免,那么,“6·29”事故,又該如何問責呢?我想,僅僅具體追究個人的責任,恐怕已經不是事情的全部和關鍵,而關鍵在于,進一步深究鐵路行業(yè)本身的問題和責任,深究對于包括鐵路安全事故頻仍在內的行業(yè)亂象,所應承擔的深層制度責任。
上海在建高樓倒塌,誠如論者指出的:“是現階段房地產市場亂象的一種寫照”,“深刻的時代寓言”。其實,在鐵路行業(yè),在“4·28”事故與“6·29”事故之間,何嘗不是同樣可以作如是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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