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玉嶺在同事那里是什么形象?會不會是一個很有魄力、很會搞錢的"好干部"、 "好領導"?他在為自己撈錢的同時,還擔負著為單位撈錢的重任--這是多么扭曲的"領導責任"!
7月9日《半月談》報道,安徽省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隊原支隊長白玉嶺,1988年以來多次收受巨額賄賂,在其辦理的近萬人的案子中無一被轉為刑事案件,都是交罰款就放人,然后或藏匿或毀滅卷宗。他還涉嫌多次強奸嫖宿,在當?shù)丶て饦O大民憤。
歷史研究者吳思在《潛規(guī)則》一書中發(fā)明了“選擇性執(zhí)法”和“合法傷害權”的概念:執(zhí)法者對一些事情可以管,也可以不管,可以深管,也可以淺管,決定性因素就是在這里面有沒有利益可圖。白玉嶺就是這一潛規(guī)則的忠實踐行者:作為特警支隊支隊長,主要職責應是處突防暴,而白玉嶺卻專注于查賭、掃黃等治安案件,并在這些案件當中直接撈取利益。
如果社會上總有這樣一種“自由游蕩”的權力,我們就可能生活在持續(xù)的恐懼當中。更可怕的是,白隊長熱衷于這么干不是三天兩天,而是一干就20年,搞得天怒人怨也沒能被及時制止。這也說明,真正的禍害不僅僅是幾個利欲熏心的個體,而是某種扭曲錯位的管理體制——據(jù)紀委調查人員說,特警支隊之所以敢明目張膽這么干,是因為“特警支隊沒有辦公經費,市公安局就將治安處罰權交給他們,以罰沒款項充當經費”,這也就是某些地方盛傳的“不給經費給政策”,讓手握權力者自己到大千世界“討生活”。白玉嶺在同事那里是什么形象?會不會是一個很有魄力、很會搞錢的“好干部”、“好領導”?他在為自己撈錢的同時,還擔負著為單位撈錢的重任——這是多么扭曲的“領導責任”!
一旦權力能夠自由放縱,公眾自由就會成為它的附庸。在這個社會上,從來就不缺少手握重權的執(zhí)法者,但我們不能容忍他們過分的自由、過分的隨意,否則,我們普通公民的自由,就可能受到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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