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7月28日《成都商報》報道,日前,國家公務員局、鐵道部在京聯(lián)合召開會議,對鐵路公安民警公務員過渡工作進行全面部署。此次轉制的不僅是鐵路公安,鐵路檢察院、鐵路法院都列入其中。這一新聞被輿論稱為“鐵路公檢法轉制劃歸地方”。
鐵路是企業(yè),公檢法是國家機關,享有行政權、司法權,由企業(yè)領導公檢法不符合法治原則;鐵路公檢法涉及的案件都與鐵路部門有關,由鐵路部門領導公檢法,難保司法獨立和公正。正因此,公檢法從鐵路部門剝離,已成共識。然而,這一改革和剝離多年來一直步履蹣跚。
首先,這一改革并不是簡單的轉變理念,而是涉及復雜的利益格局調整。鐵路公檢法運轉的幾十年間,積聚了深厚的既得利益,站在鐵路部門的立場,從前領導公檢法,可以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中占盡便利,現(xiàn)在要將這塊權力交出,自然難以割舍;而對鐵路公檢法工作人員而言,也存在利益變局,鐵路的收入與地方的收入不同,有的高于地方,有的低于地方。如果收入降低,誰會愿意轉制?
此外,鐵路公檢法轉制劃歸地方后,是仍需要獨立的鐵路公檢法系統(tǒng),還是將人員直接分流到地方公檢法?分離到地方后,其人員和經(jīng)費的開支由誰負擔,地方還是中央?如果不能有效地調整各方利益格局,改革能否順利進行還是未知數(shù)。
改革自然要打破不合理的既得利益,要對合理的既得利益和新的利益關系進行分配和平衡,要建立一個利益博弈的平臺。(楊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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