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納雍縣為積極推進縣城拆遷,出臺文件:公務員堅持不簽拆遷協(xié)議,將停職停薪,有親屬或員工不簽的,也要受到處理。截至6月,該縣拆遷戶中仍有310戶干部家庭未簽協(xié)議,這就意味著按“規(guī)定”將有310名干部面臨“雙停”。這一規(guī)定本身是站不住腳的。
公務員的身份是雙重的,他既是某個職業(yè)和崗位的承擔者,又是私人身份的公民。公務員與政府之間,存在一種勞動合同關系。但公務員的公職身份,并不能取消他作為私人公民的身份。公務員同一般企業(yè)員工一樣,他只是把自己的一部分勞動和精力“出售”給自己所在的機關,而不是把自己的全部人格奉獻給政府。
在納雍拆遷事件中,只要這些房屋屬于公務員的私人財產,則公務員就完全是以私人身份出現的。他可以此身份與開發(fā)商進行平等的討價還價,這與其公務員身份無任何關系。當然從新聞中看,當地公務員的確可能存在拆遷要價過高的現象,但這不構成政府強力介入的理由。在拆遷過程中,公務員享有與其他人同樣完整的自由和權利。他的財產權應當得到法律的同樣保護,與普通民眾相比,既不多也不少。
納雍當地官員認為,2004年的嘉禾拆遷事件是違法的,但他們的做法是合法的,不過按照當地說法,干部職工堅持不簽協(xié)議“本身已違法”,其法律依據何在?如果公務員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法規(guī)乃至機關的內部規(guī)章,那當然可以對他進行行政處分。但是,把行政處分適用于公務員在民事領域中的私人活動,是混淆了兩個不同領域。此外,如果所拆遷房子不是用于市政建設,而是用于開發(fā)商開發(fā)的話,當地政府就是一種在追求所謂經濟效益和政績下的焦慮與錯位,替代開發(fā)商介入拆遷,這顯然違法。因此納雍拆遷與嘉禾拆遷或許有違法程度的區(qū)別,但本質上并無不同。
出臺該不合理規(guī)定的納雍縣之所以濫用權力,至少源于兩個錯誤的觀念。第一,他們錯誤地把拆遷這樣的商業(yè)性活動視為政府自身的重點工作,而毫不遲疑地站在開發(fā)商一邊,強制被拆遷戶接受開發(fā)商的條件。當然,這也是當今某些地方政府的通病,他們經常利用公權力強制被拆遷戶接受開發(fā)商開出的拆遷條件。只不過這一次,納雍縣的公務員也被這種錯誤行使的權力殃及了。
第二,納雍縣之所以制定這種懲罰公務員的規(guī)定,乃是因為,相關部門有這樣一種認識:“群眾看干部,干部不帶頭不行”。這樣的觀念十分普遍,但同樣存在誤解。
的確,公務員承擔著公共管理職能,因而,民眾及行政機關有理由要求公務員具有某種程度的職業(yè)倫理。但歸根到底,公務員也是普通人,他們所從事的也是一種專業(yè)工作,他們所需要的道德、倫理只要達到承擔專業(yè)工作所需的程度就已足夠。當然,人們也樂見公務員作為社會道德的垂范,但這不應是強制的。公務員在自家被拆遷時,希望獲得較高補償,這也是人之常情。納雍縣要求公務員們自覺犧牲自己利益,肯定不現實。
假如人們、尤其是制度設計者能夠清醒地認識到公務員的平凡性,那就不會把優(yōu)良治理的希望寄托于公務員們的道德水準,而會按照“公務員也是凡人”這樣的預設來設計權力制約、平衡的制度。這樣的制度反而可以讓公務員更好服務民眾、而較少濫用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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