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大對酒后駕駛行為的懲處、統(tǒng)一酒后駕駛定罪量刑標準、從法律層面建立遏制酒后駕駛長效機制?有關專家呼吁,在刑法中設立“危險駕駛機動車罪”,規(guī)范酒后駕駛刑罰標準和幅度――
社會調(diào)查顯示:97%%的人承認身邊存在酒駕現(xiàn)象,70%%的人認為酒駕違法成本過低
8月15日以來,全國公安機關交管部門開展了打擊酒后駕駛交通違法專項整治活動,掀起了一場猛烈的治酒駕風暴。社會輿論普遍認為,從嚴整治措施不僅直接打擊和震懾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也促進了社會上形成“開車不喝酒、酒后不開車”的良好風氣。
然而,在如此大的打擊力度和輿論聲勢下,仍有不少駕車人漠視法律法規(guī),頂風作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給出的一組數(shù)字顯示,8月15日至9月15日,全國共查處酒后駕駛違法行為65397起,其中醉酒駕駛10711起,分別比去年同期上升了86%%和91%%;因酒后駕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仍達到320起,死亡118人。這組數(shù)字充分顯示了酒后駕駛屢禁不止的嚴峻事實。
這些數(shù)據(jù)的公布,令普通人也開始質(zhì)疑法律層面的問題。據(jù)中國青年報社會調(diào)查中心8月中旬的網(wǎng)上調(diào)查顯示,有97%%的人承認身邊存在酒后駕駛現(xiàn)象,有81%%的人認為我國對酒后駕駛處罰過輕,有70%%的人認為“違法成本過低”是酒后駕駛現(xiàn)象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66%%的網(wǎng)民建議加強立法調(diào)研,修訂酒后駕駛認定和處罰標準。
針對這些情況,有專家指出,鑒于酒后駕駛對于道路交通安全危害嚴重,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社會影響惡劣,有必要對現(xiàn)行酒后駕駛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進行修改,對酒后駕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加大懲處力度,從法律制度層面建立遏制酒后駕駛違法行為的長效機制。
專家認為:法律對酒駕處罰過輕,定性歸罪不明
“在處理酒后駕車問題上,公安交警執(zhí)法面臨著兩大問題,一是日常執(zhí)法力度與法律規(guī)定不明確之間的矛盾,另一個是短期專項整治與依法建立長效機制銜接的矛盾!敝袊嗣翊髮W教授黃京平認為,法律責任過輕、適用標準不統(tǒng)一以及法律規(guī)定不完善,是導致酒后駕駛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法律專家介紹,與發(fā)達國家相比,我國對酒后駕駛處罰過輕。國外多數(shù)國家都是立法上從嚴,規(guī)定了嚴厲的法律責任,如德國、美國、加拿大、英國、日本、新加坡和印度等國家以及我國香港地區(qū),把嚴重酒后駕駛行為列為犯罪,可能被處以6至12個月的監(jiān)禁,情節(jié)嚴重的甚至要處3年徒刑。而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酒后、醉酒駕駛行為僅是罰款、暫扣駕駛證和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因酒后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后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起刑點,也未與其他一般情節(jié)的交通肇事犯罪明確區(qū)分。
同時,酒后駕駛違法行為應當如何定性歸罪,在司法實踐中爭議也很大。今年5月,沈陽人吳凱因酒后駕駛造成3死2傷,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7年,但杭州人魏志剛酒后駕駛造成1人死亡,則是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被處以有期徒刑2年3個月。上述事例中,對醉酒駕駛肇事后造成重大傷亡的,有的地方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的地方定為交通肇事罪,專家們認為,“同案不同罪”、“同罪不同刑”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損害了法律適用的統(tǒng)一性。
“我國的刑法思想以犯罪結果為本位,而其他很多國家則以行為為本位,預防為主。”北京大學著名教授儲槐植說,按照我國刑法規(guī)定,酒后甚至醉酒駕駛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構成犯罪。此外,按照最高法《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于酒后駕駛導致交通事故的,僅將其作為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之一加以考慮,未將其列入《刑法》第133條規(guī)定的“有其他特別惡劣情形”范疇來量刑從重處罰。這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難題,預防違法犯罪從立法層面打了折扣。
專家建議:設立“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從根本上整頓治理酒駕
在全國交管部門如此大的打擊力度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輿論壓力下,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依然屢禁不止,甚至出現(xiàn)周期性的高發(fā)現(xiàn)象,顯現(xiàn)出專項整治的局限性。對此,儲槐植、黃京平等法律專家認為,法律的缺失和不完善是導致酒后駕駛行為缺乏約束的根本所在。
我國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僅適用于違反交通安全法規(guī)、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務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犯,而對尚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未將其設定為犯罪,只能給予行政處罰。考慮到實踐中酒后駕車、吸食毒品駕車以及飆車等行為的高度危險性、危害性,專家建議,立法部門應借鑒外國對危險犯的做法,在刑法分則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危險駕駛機動車罪”,將酒后駕車、吸食毒品駕車以及飆車等行為納入刑法調(diào)整范圍,并分別按照沒有造成事故、造成事故和情節(jié)特別嚴重三個檔次進行處罰。造成事故和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法定處罰應當高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罰。
“盡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但由于多年的思維定式的原因,目前階段很多人仍不認為酒后駕車、闖紅燈這些交通違法行為是違法。”儲槐植認為,設立“危險駕駛機動車罪”,最大的意義就是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發(fā)揮法律的警示作用,預防酒后駕駛行為的發(fā)生。
由于立法新增罪名所需時間較長,程序比較復雜,一些專家建議,目前可采取修改相關司法解釋,降低交通肇事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認定標準,從而相對提高對危險駕駛的處罰力度。
清華大學教授張明楷說,我國刑法133條規(guī)定的交通肇事罪的刑罰一般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jié)的,最高刑為7年有期徒刑。他建議適當提高法定最高刑,以增加交通肇事的違法成本。
關于酒后駕駛的認定標準問題,清華大學教授余凌云認為,按照我國“車輛駕駛?cè)藛T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的規(guī)定,飲酒駕駛的最低標準是20毫克/100毫克,醉酒駕駛的最低標準是80毫克/100毫克,與外國特別是交通發(fā)達國家標準相比,上述標準尤其是醉酒認定標準偏高,可否改成只要飲酒就認定為酒后,而不是20毫克/100毫克。
很多法律專家均呼吁,逐步消除酒后駕駛現(xiàn)象,減少由此帶來的車禍死亡人數(shù),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內(nèi)在要求,希望社會各界繼續(xù)關注和支持,利用包括法律在內(nèi)的各種手段,將遏制酒駕進行到底。(記者 王清波 黃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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