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要命,重典嚴懲也不為過。然而,在強調(diào)綜合治理的時候,恐怕也不能將醉駕的定義與責任無限泛化,眉毛胡子一把抓,不然,恐怕有悖權(quán)責一致的基本法理,情理上也說不過去。有報道說,在全國集中整治酒后駕駛違法行為主題宣傳日期間,江蘇鎮(zhèn)江交管部門聯(lián)合鎮(zhèn)江餐飲行業(yè)協(xié)會,共同召開“勸導請勿酒后駕車”座談會。相關部門表示,警方將加大追究力度,將“醉駕者”的用餐飯店予以曝光,提請客人不要到這些酒店去用餐消費。
飯店要不要在醉駕中承擔相應責任?這實在是一個荒唐的命題。如果用詭辯家的邏輯,飯店是賣酒的,如果沒有飯店的賣酒行為,酒后駕車的行為就不會出現(xiàn),兩者有因果關系,酒店當然要擔責,曝光也就有了合理性。但是,因果關系不等于權(quán)責關系,飯店賣酒和商場賣酒其實是一個道理,只要飯店沒有將酒賣給未成年人,只要飯店沒有慫恿客人酗酒拼酒,喝高了還是喝少了顯然不是飯店所能掌控的范圍。換言之,如果醉駕要曝光提供酒水的飯店,那么,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jié)論:一者,醉駕者買酒的商場也該被曝光,須知它們與飯店扮演了同樣的角色;二者,煙草專賣公司也應當對吸煙引起的肺癌等疾病負責,因為它們也沒有盡到提醒“適量吸煙”的義務。
欲加之責,何患無辭。醉駕的責任在于駕駛者自身,賣酒的或者提供飲酒場所的,頂多擔負道義上的責任,而不應該承擔實體責任。飯店只要沒有賣假酒,沒有在醉駕中扮演“權(quán)力”的角色,自然不應該被醉駕責罰條款無限連帶。相關部門竟然正兒八經(jīng)地要“曝光醉駕者用餐飯店”、并且還“提請客人不要去這些酒店用餐消費”,不僅情理上說不通,實踐上也必然會侵害了飯店的合法權(quán)益。酒水作為正當商品,銷售者對之負有有限責任,而不可能是無限責任,醉駕的根源在于當事人對交通規(guī)則的漠視、對生命缺乏應有的敬畏,至于飯店有沒有勸導、家人有沒有提醒,顯然是構(gòu)成醉駕與否的外因。
在“嚴懲”這個問題上,我們向來是善于舉一反三的,然而,最缺的恰恰是合法性與合理性的考量。法治的要義在于公平與正義,在于落實與可操作性,如果厚此薄彼,抑或紙上談兵,嚴肅的責罰反而可能喪失了公信力。醉駕行為連帶著曝光飯店的政策還是不要認真的好,不然,飯店怪酒廠怎么辦?酒廠怪發(fā)明酒的祖宗怎么辦?要不,干脆連酒神儀狄和杜康也一并曝光了吧,誰讓他們把酒帶到了人間呢。ㄋ喂鸱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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