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立法者本周審議了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期望通過完善立法以減少錯判“冤案”以及看守所刑訊逼供等虐待行為的發(fā)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開始第三次審議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不過這項法案不在此次會議上進行表決。國家賠償法生效14年來,一系列輿論熱點事件伴隨著這部法律的實施。
今年2月,云南省晉寧縣看守所在押人員李蕎明被牢頭獄霸毆打致死。這一被媒體稱為“躲貓貓”的事件促使全國公安和檢察機關徹查羈押場所,輿論認為,這客觀上加速了國家賠償法的修改。
修正案將“看守所管理機關”納入了賠償義務機關的范圍。賠償?shù)姆秶,看守所工作人員“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
警方最初稱李蕎明是與獄友玩“躲貓貓”游戲時撞墻受傷而死,隨即引起社會輿論強烈質疑。之后,云南檢察機關公布了調查結果。看守所兩名民警因犯玩忽職守罪被判刑。
類似案例顯示了中國依法治國在破解難題中推進。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政府26日就“釣魚式執(zhí)法”事件的調查向社會公眾公開道歉,稱城管部門之前所做的調查“簡單草率”,結論與事實不符,“誤導公眾和輿論”。
10月14日,面包車司機孫中界在上海搭載了一名“乘客”,“乘客”隨后留下10元錢作為車資。孫中界隨即被交通行政執(zhí)法人員攔下,車輛因“從事非法營運”被扣留。經記者核實,孫搭載的“乘客”是交通行政執(zhí)法便衣,俗稱“鉤子”。
浦東新區(qū)城管部門此前發(fā)布的調查則否認了所謂的“倒鉤”執(zhí)法問題。18歲的孫中界為證明清白,自傷小指。中國其他城市也有類似的違規(guī)執(zhí)法現(xiàn)象,這種涉嫌唆使、引誘甚至嫁禍車主的“釣魚式執(zhí)法”,一時間成為輿論焦點。
國家行政學院汪玉凱教授說:“‘釣魚執(zhí)法’也可稱為‘執(zhí)法碰瓷’,這從根本上違反了政府公共政策和管理規(guī)則,違反了行政管理法律規(guī)定。”
浦東新區(qū)人民政府承諾,將啟動相應的問責程序,對直接責任人追究相應責任。
2003年,27歲的孫志剛在廣州的收容所被毆打致死,直接促成了有關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新的法規(guī)出臺。他的家人獲得了國家賠償。
多年前,湖北人佘祥林的妻子失蹤,佘被認定為殺人犯,一審被判處死刑。由于證據不足,此案退回補充偵查,佘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2005年,佘的妻子回到家里,已在獄中度過11年的佘被當庭宣判無罪。
2005年,一犯罪嫌疑人供認了10年前奸殺婦女的事實,但他犯下的兇案早已被警方“偵破”,河北農民聶樹斌誤被認定為殺人犯,10年前被執(zhí)行死刑。
在佘祥林、聶樹斌等“錯判”案件的影響下,最高法院自2007年起收回死刑復核權,并表示,“嚴格把關避免錯殺”。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朱孝清說,前幾年,重大冤假錯案大多是因為刑訊逼供,而刑訊逼供造成冤假錯案和中國證據制度的缺失有很大關系。近年來,司法機關不斷促進取證和審核。
今年6月,因無法獲得“塵肺病”證明,河南農民工張海超堅持“開胸驗肺”,最終以此荒謬的辦法獲得61.5萬元的職業(yè)病賠償。衛(wèi)生部隨后要求加強職業(yè)病診斷與鑒定管理工作。
法學家稱,重大個案成為法律史上的里程碑并推動法治進程,世界許多國家均如此。在中國,這些里程碑式的案例影響和促進了一系列法律條令的修改。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莫紀宏說,這些標志性事件,在某種程度上推動了社會進步。(記者 李惠子 程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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