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政府日前下發(fā)了《關于加強行政應訴工作通知》,明確規(guī)定:對于“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案件,如果“一把手”無故缺席將被追究責任。
《通知》明確:重大行政案件主要責任人不得無故“缺席”,并對不依法及時履行應訴職責的,因不在法定期限內提交證據(jù)、不如期出庭、應訴敷衍等原因造成案件敗訴的,不全面及時執(zhí)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將追究有關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根據(jù)《通知》要求,漯河市各行政機關在應訴行政訴訟案件時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答辯狀,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jù)、依據(jù)或其他相關材料。及時辦理出庭應訴人員的法律手續(xù),按時出庭應訴。如有異議事項可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不得干擾行政審判工作,影響法院公正裁判。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確實不能出庭應訴時,分管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機關當年發(fā)生兩宗以上行政訴訟案件的,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至少出庭應訴一宗。行政訴訟案件較多或行政執(zhí)法任務較重的行政機關,每年應組織本機關工作人員或行政執(zhí)法人員旁聽一次行政審判。行政訴訟案件外聘律師代理的,不得僅由律師一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及熟悉案件的工作人員也應參加訴訟。(通訊員李承錦 記者肖樹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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