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浙江省打黑除惡專項斗爭會議上,浙江省公安廳長王輝忠坦言“打擊黑社會保護傘力度不夠”,他表示,從目前浙江“打黑”情況看,涉案人員沒有一名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這跟犯罪規(guī)律是不吻合的,沒有保護傘,黑社會組織不可能長時間生存。
據(jù)悉,自2006年中央部署開展打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浙江已打掉近1400個惡勢力犯罪團伙,抓獲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1萬余名,破獲刑事案件1萬余起。因黑惡勢力而引發(fā)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斗毆等案件都有明顯下降。但在萬名“涉案人員沒有一名國家機關(guān)工作人員”這一事實面前,上述數(shù)字所代表的“打黑階段性成果”難免打了折扣。
回顧2000年開始的那場聲勢同樣浩大的“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各級公安部門也不乏這樣的“打黑戰(zhàn)果”。在當年已然取得“涉黑案件明顯下降,社會治安明顯好轉(zhuǎn)”之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陰影卻揮之不去,涉黑犯罪重又攀升。這也成為公安部不得不下決心在2006年再啟“打黑除惡”專項斗爭。今天的“打黑”戰(zhàn)果雖然未必就是對2000年“打黑”成績的否定,卻至少說明當年轟轟烈烈的“打黑”運動尚留有“后遺癥”沒有解決。
從刑事立法上看,我國并無“黑社會”,而只有“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這一名稱獨具特色,卻也面臨法律困境。2000年“打黑除惡”專項斗爭展開后,最高人民法院迅速推出了一個司法解釋,明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一般應(yīng)具有以下特征:組織結(jié)構(gòu)比較緊密,以獲取經(jīng)濟利益為目的,暴力破壞性和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非法保護。
這份司法解釋,在實踐中卻并未像預期的那樣發(fā)揮出巨大的作用,相反又導致了新的難題,那就是:“保護傘”應(yīng)否成為涉“黑”犯罪的必備要件。當時的偵控部門按涉“黑”犯罪偵結(jié)并移送起訴的案件,很多就因為在“保護傘”上證據(jù)不足而未被法院認定。
為此,2002年4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了對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立法解釋,除在“組織結(jié)構(gòu)、經(jīng)濟利益、暴力破壞”等幾個特征上與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保持一致以外,此次立法解釋僅強調(diào)“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qū)域或者行業(yè)內(nèi),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庇纱耍袩o“保護傘”不再被視為界定“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必要條件。
實踐中,的確存在有“黑”無“傘”的情況。這也符合涉黑犯罪的特征。但有“黑”無“傘”雖屬正常,像浙江抓獲涉黑涉惡犯罪嫌疑人1萬余名卻無一個“保護傘”,絕對不正常。打“黑”更要打“傘”,因為“保護傘”本身就是最大的“黑”。所謂“除惡務(wù)盡”,就是不僅要除去表面的惡,還要去除惡的根源。若“傘”下的“黑”被打了,“傘”仍然存在,另一些“黑”還會進入“傘”下。
立法將“黑保護傘”不再界定為“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的必要條件,是務(wù)實之舉。但這一解釋并不是要為“黑保護傘”提供避風港。沒有“傘”的不能強求一定要有“傘”,有“傘”的則還要堅決打掉。有公安機關(guān)的重要領(lǐng)導能夠認識到“打黑不打傘”的問題,并敢于公開實踐中所存在的問題,是個進步。這是批評,也是自我批評。但自我批評不能限于姿態(tài),更重要的是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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