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2月1日電 官員財產申報已經有了廣泛共識,但相關立法仍然舉步維艱。最新一期的《學習時報》刊載署名為梅麗紅的文章《官員財產申報:難在哪里?》,從官員隱私權、配套設施、公示是否會引起社會穩(wěn)定等方面對“難處”進行了深入分析。
公共利益價值高于官員隱私利益的價值
無論是制定《公務員法》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還是新疆阿勒泰地區(qū)、浙江慈溪市、湖南瀏陽市的“試驗”,在涉及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問題上,政府官員隱私權與社會公眾知情權之間的沖突經常成為爭論的焦點,特別是具體到包括家庭財產的哪些內容以及哪些家庭成員的哪些財產需要申報、內部申報和公開申報的界限等,更是意見不一。
文章認為,按照公共利益優(yōu)先的原則,政府官員不能以自己擁有隱私權來對抗公眾的知情要求;作為占據更多權力資源、肩負更多公共責任使命的公眾人物,官員的隱私權顯然主要不再表現(xiàn)為私密的權利,而已成為權力公開監(jiān)督的必然對象和組成部分。實際上,現(xiàn)在各國憲法和法律對法律關系中的某些特殊主體——公權力人的隱私權都有相應的限制,而這種限制體現(xiàn)了公共利益優(yōu)先的原則。換言之,公共利益的價值高于公職人員部分隱私利益的價值。
財產申報制度可推進配套措施的落實
配套設施主要包括:金融實名制、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制度不健全;拒絕、拖延申報或虛假申報的法律責任及追究責任難到位。對此,有學者認為,金融實名制覆蓋不了現(xiàn)金交易、不動產登記等配套制度不健全,在實踐中確實會導致財產申報制度執(zhí)行不力、對違反規(guī)定追究不嚴等問題。
文章針對此稱,配套措施、技術手段的成熟永遠都是相對的,打擊錢權交易在任何社會都不可能達到“疏而不漏”的理想狀態(tài)。官員財產申報在很大程度上倚重社會監(jiān)督,正可彌補配套措施之不足。配套措施的建立和完善要靠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來推動,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反過來也可以推進配套措施的落實。
公開財產不會影響社會穩(wěn)定
由于對官員家庭財產的基本底數、各級各類官員的財產與普通百姓的財產大概呈多大比例等不清楚,因此,即使主張推行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有關人士也擔心,如果大量官員擁有巨額財產公之于眾,在社會收入差距很大的情況下,有可能會引起社會震蕩。即使是在干部隊伍內部,因級別、地區(qū)、領域的不同而導致收入差別較大,也可能引發(fā)官員內部的心理失衡。
文章分析道,有學者認為,只要相信絕大多數官員是清清白白做事的,即使有一定數量的官員,其家庭財產中有較多來源不明或來源非法的部分,對之予以公開、查處,不僅不會影響社會穩(wěn)定,反而會有助于增加人民群眾對政府和官員的信任,有助于加強社會穩(wěn)定。相反,如果對官員家庭財產存在來源不明或來源非法的情況不公開,人們對官員廉潔的信任度就會大大下降,進而導致政府公信力的下降。
官員財產申報法促進公職人員觀念的轉變
有學者認為,官員財產申報制度難以建立的最大癥結,不是目前條件不成熟等客觀原因,而是既得利益群體的主觀阻擾。當改革涉及到官員自身的權益,而這些人又掌握著決定政策制定和政策走向的巨大權力的時候,改革就會變得異常艱難。因此,要提振公眾對改革的信心,就要敢于在建立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等涉及政府、官員自身的一些關鍵問題上入手。
對此,文章指出,一項觸及某個群體切身利益的改革,要獲得該群體百分之百支持是不可能的,而對于財產申報公開制度,官員也并非全是反對、抵制的鐵板一塊。新疆阿勒泰地區(qū)和浙江慈溪市官員財產申報公示后,盡管覺得“隱私”公開壓力很大,但都能正確認識作為掌握公權力的領導干部,其“隱私”應當受到必要限制的道理,都對這項改革給予了支持。可見,官員財產申報法的出臺和運作反過來也會促進公職人員觀念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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