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廣州市中院對此前審理的3起受賄案分別作出一審判決。其中,自稱被情婦拉下水的廣東省鹽務局原局長沈志強受賄65.9萬,獲刑4年;伙同他人一起受賄的廣州市南沙區(qū)原副區(qū)長劉海濤獲刑7年;南沙土地開發(fā)中心原副主任龐亞勛,受賄250萬元獲刑13年。
法院審理查明,沈志強在2006年至2008年利用職務便利,在廣州市銳奇紙品有限公司向廣東省鹽業(yè)總公司供應食鹽紙箱的過程中,為該公司順利中標、續(xù)簽合同及加大紙箱供應量等提供支持和幫助。為此,廣州市銳奇紙品有限公司經理何某按照與沈志強及沈志強情婦白某的約定,分多次賄送給白某65.9萬元人民幣。據檢察機關認定,沈志強有自首情節(jié)。
廣州市南沙區(qū)原副區(qū)長劉海濤在2002年至2004年擔任廣州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州南沙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總裁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伙同王國盛非法收受賄款共217萬元,單獨收受他人賄款61萬元。
法院認為,劉海濤、王國盛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劉海濤揭發(fā)他人的犯罪行為,具有立功表現。劉海濤和王國盛分別退贓100萬元和110萬元,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2005年9月至2006年5月,被告人龐亞勛在擔任南沙區(qū)土地開發(fā)中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黃某經營的公司謀取利益。2005年底,龐亞勛伙同親友戴某收受了黃某賄送的50萬元。2006年春節(jié)前一天,龐亞勛又通過戴某收受了黃某的100萬元。
2006年5月至10月,龐亞勛利用負責廣州市南沙出口加工區(qū)用地平整工程的工程施工、竣工驗收等項目工作的職務便利,為鄧某和陳某經營的工程部謀取利益,并于同年11月收受其賄賂款100萬元。(記者/劉冠南通訊員/穗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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