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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拆遷條例”直面矛盾 補償盡量公平合理
2010年02月02日 15:02 來源:人民法院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暴力拆遷、極端對抗、因拆暴富……針對“拆遷”過程中的種種問題,經(jīng)過兩年多的調查研究、征求意見,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制定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擬取代原有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并于1月29日正式公開征求民意。

  直面“拆遷”矛盾

  2009年11月13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區(qū)天回鎮(zhèn)金華村村民唐福珍在前夫胡昌明房屋被強行拆遷時,點燃汽油自焚,后因搶救無效于11月29日不幸死亡。

  隨后,12月7日,北大五名教授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這些事件經(jīng)媒體報道后,再次引起了人們對拆遷及拆遷條例修改的廣泛關注和討論。

  2009年12月16日,國務院法制辦召開專家研討會,聽取了包括北大五名教授在內的民法、行政法方面的專家對《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修改工作的意見。2010年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再次組織專家座談,聽取專家的意見。

  北大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參加了這兩次會議。他說:“在這兩次研討會上我感覺到,整個討論都是比較開放、充分的,也是比較深入的。對比兩次研討會所形成的稿件,我感覺專家參與座談不是走過場,而是各種意見得到了充分吸收消化!

  在多次征求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會同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經(jīng)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稿)》,并于29日公開征求民意。

  從“拆”到“搬”

  正式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無論從名稱上,還是從內容上都有很大的變化。根據(jù)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只有因七種“公共利益”的需要,政府才能征收房屋;只有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方可進行危舊房改造……

  “這次征求意見稿名稱叫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雖然僅僅是一個名稱,但伴隨著名稱的改變,其內部的制度也有很大的變化!蓖蹂a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對征求意見稿予以了較高評價。

  王錫鋅認為,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強調的是“管理”,而新名稱體現(xiàn)了由單向的管理到對公民私有財產(chǎn)權的尊重和保護。而且征求意見稿中摒棄了“拆遷”的概念,取而代之的是“搬遷”,從“拆”到“搬”也折射出一種法治理念的進步。

  “拆遷這個概念從法律上來說其實是一個非常不適當?shù)母拍,因為拆遷僅僅是一個行為。而且這個概念在過去的十多年里帶來很多問題,造成一種不良的社會心理暗示!蓖蹂a鋅說。

  王錫鋅認為,征求意見稿不僅在理念上而且在制度規(guī)定上也有很大進步。

  “目前,由商業(yè)利益導致的拆遷占大多數(shù),但是都披上了公共利益的外衣。從征求意見稿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將來政府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只適用于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且什么是公共利益,也做了相對現(xiàn)實可行、合理的界定!蓖蹂a鋅說。

  補償盡量公平合理

  前不久,貴州省貴陽市警方通報了一起性質惡劣的暴力野蠻拆遷引發(fā)違法堵路群體性事件的處理結果,其中受雇于開發(fā)商、參與野蠻暴力拆遷的20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故意損壞財物罪被刑事拘留。

  隨著城市化進程加快,因拆遷補償難以達成一致,暴力野蠻拆遷事件時有發(fā)生。個別開發(fā)商對拒絕拆遷的所謂“釘子戶”,采取恐嚇、威逼、停水、斷電甚至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不顧一切先推倒房屋再說。

  王錫鋅表示,拆遷過程中大量的野蠻、暴力、脅迫方式都是非法的,即便是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中也沒有賦予拆遷人這樣的權力。

  有關專家認為,其實多數(shù)老百姓并不反對拆遷,關鍵是補償不到位或標準太低。

  針對補償、強制拆遷等矛盾突出的問題,征求意見稿專門作出了規(guī)定:貨幣補償?shù)慕痤~,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生效之日類似房地產(chǎn)的市場交易價格;房屋征收部門及其委托的單位不得采取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方式實施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實施搬遷。

  “房屋的征收、補償是原來拆遷制度中比較核心的問題。一旦把拆遷的目的搞清楚了是不是為了公共利益,以及把補償盡可能做到公平合理,可以說房屋征收補償中遇到的問題是可以得到解決的!蓖蹂a鋅說。(陳 菲 崔清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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