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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稱信息公開范圍不會“縮水”
2010年03月03日 10:30 來源:法制日報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整個規(guī)定挺好的,就怕第十一條作為某些政府人員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借口,導致信息公開范圍‘縮水’!贬槍ψ罡呷嗣穹ㄔ汗嫉摹蛾P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不少網(wǎng)友發(fā)出這樣的憂慮。

  3月2日,《法制日報》記者獨家采訪了征求意見稿起草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長李廣宇。李廣宇告訴記者,例外信息的司法認定是政府信息公開訴訟中最核心、最重要的問題。確如有些網(wǎng)友所言,這一條款起草得好,可以發(fā)揮更大的作用。

  “聽到一些不同看法,可以幫助我們把它修改好,恰恰達到了公開征求意見的目的。同時,也不能否認有個別意見出發(fā)點可以理解,但由于對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內容和司法解釋權限不盡熟悉,對征求意見稿的期待造成一些落差。對此進行溝通與回應也是必要的!崩顝V宇說。

  網(wǎng)友:國家秘密由誰來認定

  回應:法院難作實質性審查

  征求意見稿第十一條列舉的第一項不予公開信息是“涉及國家秘密的”。

  許多網(wǎng)友認為,“涉及國家秘密”是個不好把握、可被人隨意濫用的概念。究竟由誰來認定,是由當事方,還是法院自己嚴格進行實質審查認定?

  李廣宇對此認為:“涉及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規(guī)定的首要例外,在任何國家都是如此,這是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所必需的。公開信息的責任和獲得信息的權利必須與更廣泛的公共利益相平衡。”

  “至于國家秘密由誰認定,或者說,法院能不能對國家秘密的認定進行實質審查,國際上的一般做法是,法院對于國家秘密尤其是國防和外交事項,應當尊重有權機關的判斷,一般不進行實質審查。因為行政機密文件的解密和降密處理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法官不具備這方面的優(yōu)勢。在我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也沒有賦予法院這方面的司法審查的權力。”李廣宇說。

  李廣宇告訴記者:“一些人士反映,現(xiàn)實生活中存在著定密隨意、解密不及時等不規(guī)范現(xiàn)象,一定程度上對政府信息的有效公開與利用造成了影響。正在審議修改的保守國家秘密法有望對此進行規(guī)范。法院在這方面也并非毫無作為。征求意見稿同時規(guī)定,行政機關主張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必須提供證據(jù)證明是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也就是說,盡管難以進行實質性審查,但對于是否經(jīng)過法定程序定密,還是不能放棄審查職責的!

  網(wǎng)友:同級保密部門層級太低

  回應:保密審查機關有望升格

  一些網(wǎng)友對第十一條第(四)項中的“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提出質疑,認為“有關主管部門”概念模糊,“同級保密工作部門”層級太低。

  據(jù)介紹,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的保密審查程序,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法定程序。按照該條規(guī)定,有權作出確定的機關是“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按照權限,司法解釋難以對此作出不同規(guī)定。

  “‘有關主管部門’聽起來確實有些泛泛,網(wǎng)友的擔心可以理解。不過,條例還有一個限制條件,那就是要‘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并不是隨便哪一個主管機關都能作出這種確定。至于‘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實有些層級太低,權威性和中立性難免讓人懷疑。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關方面對此建議,確定的主體可提高為‘省級以上’。這樣可以減少人們的疑慮。”李廣宇說,“一些網(wǎng)友和有關機關還建議,將本項并入第一項的國家秘密當中,不必重復。我們在修改時也會認真考慮!

  網(wǎng)友:“三安全一穩(wěn)定”是否例外

  回應:并非征求意見稿另行創(chuàng)設

  不少網(wǎng)友對第十一條第三項,“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的”,提出不同意見,認為“三安全一穩(wěn)定”見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總則部分第八條,并不在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規(guī)定中,不屬于條例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

  還有觀點認為,“三安全一穩(wěn)定”規(guī)定得太原則,并未如公眾和法學界所期盼的那樣加以必要的解釋。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導致法院的裁量權太大,也擔心行政機關將此作為不公開信息的“擋箭牌”。

  李廣宇對此說明:“‘三安全一穩(wěn)定’并不是司法解釋在條例之外的另行創(chuàng)設。它的確規(guī)定在總則部分,是否屬于關于信息公開范圍的規(guī)定,學術界是有爭議的。不過,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加以明確:‘如公開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按規(guī)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

  “起草中,我們也試圖對這些不確定的法律概念作出具體解釋,但結果證明,這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許多國家都曾經(jīng)試圖對公共利益等這樣的不確定法律概念作出解釋,最后都無功而返。”李廣宇說,但從實踐中行政機關和法院的做法來看,對于適用“三安全一穩(wěn)定”為理由拒絕公開政府信息,都是持非常慎重的態(tài)度的,應當不會成為不公開信息的托詞。

  網(wǎng)友:過程信息重于結果信息

  回應:決策信息應當區(qū)別對待

  針對征求意見稿的第十一條第五項,“尚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公開可能影響正常行政管理活動和行政目的實現(xiàn)的”,北京大學教授姜明安認為,對這一條款如果不加條件限制,有可能不當限縮政府信息公開范圍和法院對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受案范圍。

  姜明安建議:對于尚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政府信息,其不公開應受嚴格的法定條件限制,而不僅只是“可能影響正常行政管理活動和行政目的實現(xiàn)的”。

  “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公開過程中的信息比公開結果信息更重要,公開過程中的信息是保障公眾參與,推進行政決策和其他行政行為民主化、科學化的基本條件,一定要等‘生米煮成了熟飯’再公開,有時可能會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苯靼舱f。

  據(jù)悉,最高人民法院在起草征求意見稿時,查閱了許多國家的信息公開立法,幾乎都把決策信息作為例外信息的一種。

  李廣宇說:“這些國家之所以這樣規(guī)定,主要是考慮決策信息很多是不成熟的,公開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使公眾失去對行政的信賴,還會妨害行政機關內部之間坦率的意見交換。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雖然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這種現(xiàn)實需要性卻非常迫切。至于司法解釋有無權限作此規(guī)定,也曾是起草過程中反復考量的事情。我們注意到,從一些國家的信息公開立法來看,決策信息是否公開,主要不是考慮信息的形成階段,而是基于‘損害標準’,主要是指擾亂社會穩(wěn)定或決策制定。無論如何,對于決策信息還是應當區(qū)別對待的,對于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事項,特別是決策信息中的純粹事實信息,只要公開后不致造成損害后果,也不能一概不予公開!狈ㄖ迫請笥浾 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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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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