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原副市長嚴敏利用職務(wù)之便,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4.5萬元、歐元1000元。日前,馬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嚴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5萬元。一審判決后嚴敏沒有提起上訴,判決已于4月26日生效。
自1996年以來,嚴敏先后擔(dān)任宣城行署計劃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宣城市計劃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宣城市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宣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分管工業(yè))兼宣城市發(fā)展與改革委員會主任、黨組書記,2004年4月至2009年5月任宣城市人民政府副市長。
經(jīng)查,嚴敏在擔(dān)任宣城市發(fā)展計劃委員會主任、宣城市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收受他人賄賂人民幣34.5萬元、歐元1000元。嚴敏對起訴指控的犯罪事實不持異議,并表示自愿認罪。法院審理認為,鑒于被告人嚴敏主動自首、自愿認罪、積極退贓,最終判處嚴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萬元。其犯罪所得人民幣34.5萬元、歐元1000元予以沒收,上交國庫。 (趙麗萍、馬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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