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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評論:趙作海應得賠償不該由“上級安排”
2010年05月14日 08:45 來源:中國青年報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曾有媒體報道,趙作海要向國家索賠100萬元,但中新網(wǎng)5月12日商丘電云,趙作!白约翰⒉辉诤踬r多少錢,賠償問題完全聽從上級的安排!倍5月13日上午,河南省高院已召開新聞發(fā)布會宣布: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

  不待趙作海走上索賠程序,河南省高院的賠償方案就已出臺,簡直可以說是“主動上門”賠償,這種積極主動的精神值得肯定。賠償?shù)腻X,不僅有國家賠償金,還包括生活困難補助,想得很周到。但國家賠償由上級一手包辦,真的好嗎?

  最新《國家賠償法》規(guī)定,“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壁w作海蒙冤,事實明擺在那里,有關部門主動認錯,主動給予賠償,應該也不是壞事。但對照法律規(guī)定,趙作海案審理機關是商丘中院,商丘中院是賠償義務機關,河南省高院似乎“越俎代庖”了。

  更為關鍵的是,如果趙作海索賠,當?shù)毓、檢察和法院都有錯,三者都是國家賠償義務人。河南高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到底是法院部分的國家賠償,還是一個總體方案?如果趙作海對公安、檢察機關的賠償不滿意,法院就是他的申訴機關;同時,上級法院又是下級法院賠償決定的復議機關。河南高院作出賠償決定,趙作海還能去哪兒申訴、復議?

  趙作海無端身陷囹圄11載,被害得妻離子散,索取國家賠償是他的合法權利。權利是要主張的,也是需要爭取的,這大概算一條“社會法則”。自然,賠償義務人可以主動向權利人伸出橄欖枝,達成和解。但受害人應得的國家賠償由賠償義務機關單方面作出安排,是靠不住的。因為趙作海的冤假錯案,正是“上級安排”的結果。侵害公民權利與履行賠償義務的,是相同的權力主體,這本身就證明“上級安排”的不可靠。

  其實《國家賠償法》說得明白,“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shù)額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進行協(xié)商”。對于國家賠償,受害人有權提出自己的主張,也肯定有自己的合理要求。趙作海出獄以來,一直忙于探親訪友、接受記者采訪,我們似乎看不出賠償義務機關“充分聽取”過他的意見。

  國家應當賠償趙作海什么?如果僅按當時的日均工資賠償,趙作海失去自由11年,工資與時間相乘,連小學生都算得出來。但公安人員把他打了44天又44夜,在監(jiān)獄里,趙作海由蒙冤者被改造成“模范勞改人員”,妻離子散,這遭的究竟是什么罪?從道義上說,國家絕對應該給予賠償。《國家賠償法》也承諾,可以對受害人進行精神賠償,這是一個很好的“開支項目”。

  當然,趙作海是一介農(nóng)夫,不懂法律的奧妙。但一份遲來的正義,如果又被“上級安排”了,是不是有失公正?法律本身就要求,賠償義務人應該和趙作海打個商量,給他一個討價還價的機會。最好是以某種形式讓律師介入,幫趙作海拿拿主意。

  要知道,國家賠償?shù)牟粌H僅是趙作海,而且是人民對社會正義的觀感,是在修復世道人心。僅僅65萬元賠款,買不來公平公正。 楊于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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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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