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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繳土地出讓金后簽合同 浙江臨安疑定向出讓土地
2010年06月01日 10:15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參與互動(0)  【字體:↑大 ↓小

  中新網(wǎng)杭州6月1電(記者 成效偉 實習生 孫旭萍)“青山湖,西湖的姊妹湖, 位于臨安錦城鎮(zhèn)東約五公里。她是臨安這個山城的肺,其所在的青山湖森林公園更是國家級森林公園。而昨日,本網(wǎng)記者在青山湖畔看到浙江中都集團開發(fā)的中都•青山湖畔別墅項目正在挖掘動工,部分湖面遭填埋,大肆興建別墅!苯,上述這篇網(wǎng)絡報道引起了本社記者的注意。

  記者查閱相關資料獲悉,國土資源部曾在2003年2月18日就出臺了《關于清理各類園區(qū)用地加強土地供應調(diào)控的緊急通知》(國土資發(fā)[2003]45號)(簡稱《通知》),其中明令“停止別墅類用地的土地供應”。

  為了了解事情的真相,記者前往浙江省臨安市相關部門了解了情況。

  記者采訪一波三折

  5月29日下午,記者來到浙江省臨安市國土資源局,從該局6樓局辦公室一位朱姓工作人員口中得知局領導都在外開會!瓣P于青山湖別墅區(qū)土地審批的問題可以去土地利用科問問,科長應該在的。”

  而在該局土地利用科,工作人員同樣告訴記者,他們科長開會去了。無奈記者再次找到上述朱姓工作人員,表示希望能聯(lián)系相關負責人采訪,“我給你個分管土地利用的副局長電話吧!比欢o記者的卻是一個座機號碼,“既然領導都開會了,座機怎么聯(lián)系上?”記者反問道。

  隨后記者繼續(xù)前往臨安市水利局采訪,該局朱宏鋒局長從局辦公室人員口中得知記者在采訪時回到了局里。

  在記者出示了《新聞記者證》后,朱副局長表示很愿意接受記者采訪,但要求記者先聯(lián)系臨安市委宣傳部!拔覀兪形麄鞑坑幸(guī)定,但凡記者要采訪有關職能部門,均須先得到宣傳部的同意才能接受采訪!

  “你這個記者證我看不出真假,現(xiàn)在假記者太多了。”朱宏鋒說。記者隨即當他的面登錄中國記者網(wǎng),讓臨安市水利局辦公室工作人查詢記者證的真假,查完后,工作人員表示記者所持《新聞記者證》是真的!凹词故钦娴模乙膊荒芙邮苣愕牟稍L,必須得到宣傳部的同意。”朱宏鋒堅持表示。

  約40分鐘后在臨安市宣傳部網(wǎng)絡管理協(xié)調(diào)科科長章國華的陪同下,順利完成了對朱宏鋒副局長的采訪。

  朱副局長告訴記者,臨安市水利局對浙江中都集團開發(fā)別墅時挖土填湖的事情并不知情!坝捎谖覀兙种皇秦撠煂η嗌胶娜粘Q膊楣ぷ鳎鴮η嗌胶霈F(xiàn)違法違規(guī)情況的執(zhí)法權是在杭州市林水局!钡旄本珠L最后還是表示,他們會立即前往青山湖調(diào)查了解情況。

  先繳土地出讓金后簽合同

  在臨安市水利局采訪結(jié)束后,章國華科長又陪同記者前往臨安市國土資源局采訪了該局分管土地利用的副局長駱偉陽。

  駱副局長告訴記者,目前浙江中都所開發(fā)的這塊用地是2003年審批的 ,即在《通知》頒發(fā)前出讓的。相關手續(xù)都已辦理齊全。

  隨后,他向記者出示了一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簡稱《合同》),記者看到該《合同》簽訂時間是2003年1月。

  記者翻閱了《合同》后發(fā)現(xiàn),在合同里有一項是關于土地出讓金繳納的時間的規(guī)定。該規(guī)定顯示,678693平方米,每平米出讓價為174元,總金額118092582元。繳付上述金額分三期:合同簽訂后7日繳納出讓金總額的30%計人民幣35427774,6元;2003年4月30前繳納出讓金總額的40%計人民幣47237032.8元;2002年6月30日前繳納余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計人民幣35427774.6萬元。

  記者采訪時還發(fā)現(xiàn)兩個問題:《合同》簽訂的是時間是2003年1月17日,但規(guī)定最后一筆土地出讓金繳納時間卻在2002年6月30日前;此外,繳納出讓金的時間比合同簽訂的時間早了半年,同時金額也不對,應該是35427774.6元,而非35427774.6萬元,數(shù)額相差整整1萬倍。

  駱偉陽副局長表示,時間出現(xiàn)問題是工作的疏忽。

  采訪結(jié)束后,駱偉陽副局長向記者提供了一份《合同》復印件,不知是由于疏忽還是其他原因,記者并沒有得到《合同》尾頁有甲乙雙方落款簽名以及合同簽署日期的那一頁。同時駱副局長竟直接將《合同》中第三次繳納出讓金時間“2002”年改成了“2003”年。

  此外,記者在駱副局長提供的《浙江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統(tǒng)一票據(jù)》上還發(fā)現(xiàn),該票據(jù)的最大開票金額單位為百萬,但實際開出的是1000萬元整。

  專家:存在定向出讓土地的嫌疑

  5月31日,就《合同》存在的疑問,記者電話采訪了杭州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新聞發(fā)言人盧春強。他在電話里表示,在簽訂《合同》前繳納的必須是保證金,而非土地出讓金。

  浙江大學房地產(chǎn)研究所所長趙杭生接受記者采訪時稱,在簽訂《合同》前收取保證金是可以的,但如果收取的是土地出讓金,那就存在定向出讓的嫌疑。

  浙江經(jīng)視看地產(chǎn)評論員王進接受采訪時表示,在簽訂《合同》前肯定不能收取土地出讓金,即使收取保證金也不可能收取1000萬!八麄(臨安國土資源局)這種行為就像房產(chǎn)公司沒取得房屋預售證就賣房子一樣,肯定不合法的!

  記者查閱整個《合同》及臨安市國土資源局提供的土地出讓金繳納票據(jù)均未發(fā)現(xiàn)上述1000萬是土地出讓保證金,在票據(jù)的收費項目里均寫著:土地出讓金。

  記者截稿前,臨安市國土資源局駱副局長給記者傳來一份《國有土地使用權掛牌出讓競買報名表》,該表顯示在2002年12月30日臨安國土資源局確實收到浙江中都置業(yè)投資有限公司1000萬的競買保證金。駱副局長還稱,當時由于財務的問題,沒有在發(fā)票上寫清楚1000萬的用途。

  臨安國土資源局駱副局長多次將《合同》和票據(jù)出現(xiàn)的問題歸結(jié)于工作疏忽、工作失誤,這么大一宗土地出讓,在出讓的過程中竟多次出現(xiàn)低級的錯誤,值得深思。中新網(wǎng)記者將就此事件繼續(xù)作跟蹤報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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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莊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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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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