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貨車側(cè)翻,導致車上所載有毒物品泄漏,引發(fā)環(huán)境污染。這起備受關注的“6·7”特大交通事故引發(fā)的賠償案件昨天上午在云南省高院二審開庭。
2008年6月7日凌晨5時20分,一輛裝有33.6噸粗酚的罐式貨車在羅富高速公路側(cè)翻,造成3人當場死亡。大量粗酚沿高速公路截洪溝流入者桑河,造成了嚴重的環(huán)境污染事故;污染物隨水流向下游的廣西百色水庫方向,給沿岸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百色水庫(事故地距離庫區(qū)入口處約25公里)的環(huán)境安全造成了威脅。
事故發(fā)生后,富寧縣政府及相關部門迅速展開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控制了險情。去年9月14日,富寧縣政府將湖南省邵陽汽車運輸總公司(以下簡稱運輸公司)、江西萍鄉(xiāng)里馬化工廠(簡稱化工廠)、云南解化清潔能源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能源公司)告上法庭,索賠經(jīng)濟損失360多萬元。
2009年12月14日,文山州中院一審判令運輸公司賠償富寧縣政府經(jīng)濟損失366萬元的70%,由能源公司承擔30%,化工廠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宣判后,運輸公司不服,認為富寧縣政府在計算搶險資金的投入上,虛報農(nóng)民工工資,并提供虛假票據(jù),并引發(fā)了“死人門”事件在網(wǎng)絡上的熱議。隨后,運輸公司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訴,要求依法改判或?qū)⒃摪赴l(fā)回重審。
昨天的庭審中,“死人門”事件再次成為辯論的焦點。運輸公司稱,富寧縣政府不是“6·7”事件的直接受害者,不具備訴訟的主體資格。而且,搶險人員的花名冊上,有多年不在家的村民,有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有國家公職人員、更有逝世很多年的人,還有些人重復多次出現(xiàn)在花名冊上,“無法讓人信服”。
一審中,運輸公司要求相關部門審計富寧縣政府的支出,請求沒有得到支持。運輸公司的代理人稱,就算是縣長的一紙簽字,也無法凌駕于法律之上,要尊重客觀事實。
富寧縣政府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運輸公司的上訴請求應當駁回。對于“死人門”的事情,他們并不知情,相關款項打到鄉(xiāng)政府由鄉(xiāng)政府負責開支。
由于對方分歧太大,本案將擇日宣判。(記者洪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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