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17日電 臺灣《中國時報》今天在要聞版塊刊出報道,陳水扁日前獲臺北法院裁定無保釋放,臺檢方特偵組16日以四大理由提出抗告,舉出陳水扁謊稱透過葉菊蘭轉(zhuǎn)交五百萬元(新臺幣,下同)給苗栗“新故鄉(xiāng)文教基金會”涉及勾串的新事證,以及前秘魯總統(tǒng)藤森涉貪逃亡日本的案例,強調(diào)確有羈押理由與必要性。
陳水扁12日遭起訴后,臺北法院裁定無保釋放,特偵組經(jīng)內(nèi)部開會討論,昨日傍晚提起抗告。抗告書中特別請求臺“高院”,必要時能自為裁定羈押,不要發(fā)回更裁,以免陳水扁非法干擾、延滯訴訟。
特偵組分別從扁涉犯重罪、有逃亡、串證及湮滅證據(jù)之虞等四個方面,敘明陳水扁符合羈押要件且有羈押必要性。臺“檢察總長”陳聰明核閱后,特偵組主任陳云南親自將抗告書送達臺北法院,由臺北法院轉(zhuǎn)送“高院”裁定。
在串證部分,特偵組認為,陳水扁曾以“犒賞金”名義,授意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及出納陳鎮(zhèn)慧,偽刻多名“總統(tǒng)府”員工印章,假造犒賞清冊,多次詐領機要費,另以犒賞前“閣揆”張俊雄兩百萬元及透過前“總統(tǒng)府秘書長”葉菊蘭,轉(zhuǎn)交五百萬元給“新故鄉(xiāng)文教基金會”等名義,不實核銷“國務費”。張、葉兩人先前應訊,均否認有上述情事,特偵組認為陳水扁釋放后,有可能影響二人說詞、進行串證可能。
另外,陳水扁于2006年8月7日第一次在查黑中心應訊時,提出機要費用在三項“秘密外交”,同年10月27日第二次應訊,又提出六項“秘密外交”工作,直到今年9月3日及24日,在特偵組應訊時,又分別提出四十七項、九項“外交”工作。同時,特偵組多次訊問陳鎮(zhèn)慧、林德訓,兩人坦承部分不實供述,系承扁命虛偽陳述并制作不實領據(jù),顯見確有串證及湮滅證據(jù)的“事實”。
針對逃亡部分,據(jù)悉,特偵組援引前日裔秘魯總統(tǒng)藤森涉貪逃亡日本接受庇護案例,認為陳水扁所犯包括三項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貪瀆重罪,雖因“卸任禮遇條例”,派有安全人員跟隨,但并非“跟監(jiān)”,安全人員也無需向司法機關報告他的形蹤。加上過去陳水扁出席私人場合,常有支開隨扈的情況,證明陳水扁顯有逃亡之虞。
抗告書指出,承審法院或因起訴當日未及詳閱卷證而有疏漏,兼以開庭時偏重辯護人的政治性陳述,不公平對待檢方,未予公訴人合理法律論述空間。另同案被告林德訓、李界木、蔡銘哲、吳景茂、馬永成等人,均經(jīng)臺北法院法官以20萬元至數(shù)百萬元不等具保,才獲停止羈押,另案由承審法院審判長裁定以100萬元具保停押的被告余政憲,及扁女婿趙建銘也在臺開案以1700萬元具保,僅因扁為卸任領導人而免保釋放,踐踏用法的比例原則。
抗告書指出,本件抗告救濟程序若仍交由原臺北法院裁定的合議庭審理,實難期有不同處理,加上陳水扁自偵查階段迄今,有積極脅制、要求證人偽證、擅用各種斷章取義手法,混淆是非,建請臺“高院”依法自為裁定,以免扁非法干擾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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