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老同學的婚禮,卻在婚禮上被另一位同學燃放的煙花崩傷右眼。同窗三人為此反目,并最終走上法庭。日前,經(jīng)法院審理,新郎與另一位同學被判賠償傷者各項損失7萬余元。
本案中,肖睿、紀鵬和趙軍系同學關(guān)系。2008年3月,紀鵬舉辦婚禮,肖睿和趙軍應邀參加。在婚禮慶典中,肖睿和趙軍為紀鵬燃放手擰式煙花,由于肖睿與趙軍之間距離較近,不慎被趙軍燃放的煙花傷到右眼。受傷后,肖睿立刻被紀鵬的親屬送往醫(yī)院就診。這次受傷導致肖睿右眼瞼板裂傷,眼球、瞼皮膚裂傷,外傷性虹膜炎。肖睿復查及住院共支出醫(yī)療費萬余元。紀鵬、趙軍分別付給肖睿1.25萬元和2000多元。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肖睿將兩位老同學告上法庭。法院委托天津醫(yī)科大學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肖睿傷情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結(jié)論為:原告右眼外傷致右眼視力下降(低視力1)符合X(10)級傷殘。
原告肖睿認為,由于自己是室內(nèi)裝修人員,右眼受傷導致無法正常工作,職業(yè)能力明顯下降,故起訴二人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職業(yè)能力下降損失、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23萬余元。
被告紀鵬辯稱,他并沒有安排人員燃放煙花,是同學們自行在婚禮慶典結(jié)束時燃放的,他并不知情,因此肖睿的損失不應由他承擔。被告趙軍辯稱,在紀鵬的婚禮上為其燃放煙花是幫工行為,因此給肖睿造成傷害,應由紀鵬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他在燃放煙花時曾經(jīng)提醒周圍人注意,肖睿忽視提醒導致事故發(fā)生,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南開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趙軍在紀鵬的婚禮上為其燃放煙花的行為系幫工行為,因該行為導致肖睿受到侵害,應由被幫工人即紀鵬對肖睿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趙軍作為成年人對燃放煙花的危險性應有所認知,其在近距離燃放煙花導致肖睿受傷,屬于重大過失。因此對于肖睿的損失,趙軍與紀鵬應承擔連帶責任。趙軍關(guān)于其曾在燃放煙花時提醒肖睿注意的主張,因無證據(jù)證明不予認定。
最終,法院判決紀鵬賠償肖睿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費用共計7萬多元;趙軍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王強 南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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