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2月13日電 據(jù)中廣網(wǎng)報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肖揚簽發(fā)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月13日上午在本院大法庭對被告人于丁公開宣判后押赴刑場,采取注射方式執(zhí)行死刑。
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復核,作出裁定,核準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2001)桂刑經(jīng)終字第3號維持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于丁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以私藏槍支、彈藥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的刑事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查明:1995年11月至1999年3月,被告人于丁在擔任柳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局長期間,伙同其妻(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先后十三次收受柳州市山城娛樂有限公司(中山大廈)經(jīng)理江強(另案處理)、覃志彪(另案處理)賄賂款共計人民幣25.1萬元。在此期間,于丁夫婦自1996年起長期包住江強無償提供的中山大廈601號房,于丁明知江強在大廈等處開設賭場,但未履行公安干警、公安局長維護社會治安的職責,沒有采取任何措施查禁、制止江強等人違法行為。而在1998年5月當自治區(qū)公安廳派人到柳州市查處江強等人在白蓮機場招待所聚賭時,反而聞訊后即用手提電話通知江強趕快離開,使江強逃避查處。于丁還先后為江強在辦理柳州市中山城娛樂有限公司(中山大廈)稅收減免、貸款、電力增容等事務的過程中出面說情,提供幫助。為劉芳承攬生產(chǎn)防偽印章、制作自行車防盜牌和覃志彪承包柳州市機動車檢測站提供幫助。
1996年至1999年6月間,于丁還通過向他人索要、接受贈與方式,私藏運動手槍1支、運動步槍2支和手槍子彈450發(fā)。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于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或伙同陳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并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亦構成私藏槍支、彈藥罪,應數(shù)罪并罰。于丁身為公安局長,負有維護社會治安、查禁賭博的法定職責,卻利用職務便利,包庇、縱容他人賭博,且有當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公安廳到柳州市查賭時,為賭頭通風報信,并授意江強出逃,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惡劣情節(jié),罪行極其嚴重。于丁不具有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遂作出以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