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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稱被輪奸香港女子面臨2項罪名 最高可判5年徒刑

2003年06月14日 19:54


自稱遭輪奸的香港女記者(香港東方日報圖)

  中新網(wǎng)6月14日電 弄得泰國滿城風(fēng)雨的香港女子被輪奸案,自稱“記者”的女子日前在翻譯及律師陪同下,承認(rèn)是為了出名,自編被輪奸及遇劫。她正式被當(dāng)?shù)卣馗鎴蠹侔讣罢u謗兩項罪名。泰國旅游部長亦表示,事件損害了泰國形象,打擊旅游業(yè),故考慮加控?fù)p害國家形象一罪。若誹謗罪名成立,根據(jù)當(dāng)?shù)匦塘P最高可判5年徒刑。

  據(jù)香港媒體報道,今年31歲的被告蘇某,自稱“記者”,但有報道稱蘇已失業(yè)2年,之前曾當(dāng)服務(wù)生。目前被扣押在泰國的法庭監(jiān)獄。由于被告過了保釋期仍未獲親友擔(dān)保,現(xiàn)階段暫不準(zhǔn)保釋,到11天后第二個保釋期才可以10萬泰銖保釋外出,但仍不可出境。

  據(jù)泰國慣例,案件由排期到審訊完畢,一般不超過82天,故估計此案最遲會在10月審訊。據(jù)《曼谷郵報》報道稱,若報假案罪名成立,被告最高可被判刑1年罰款2萬泰銖﹔誹謗罪成立最高可被判刑5年及1萬泰銖罰款。


 
編輯:秦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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