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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訊:最高人民法院判處劉涌死刑 已于當日執(zhí)行

2003年12月22日 19:14


劉涌被最高人民法院判處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宣讀判決書



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



律師為劉涌辯護(以上圖片均為中央電視臺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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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2月2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2日)上午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劉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一案經再審后作出判決,判處劉涌死刑。宣判后,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當日對劉涌執(zhí)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原二審判決中對再審被告人劉涌故意傷害罪的量刑及決定執(zhí)行的刑罰部分。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劉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維持原二審對劉涌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判處的刑罰;對劉涌被判處的各罪刑罰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再審被告人劉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聚斂的全部財物及其收益,依法追繳;供其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沒收。

  遼寧省鐵嶺市中級人民法院2002年4月17日,經開庭審理,以被告人劉涌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與其所犯其他各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萬元。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于2003年8月11日對劉涌所犯故意傷害罪改判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對劉涌所犯其他各罪,維持一審判決。原二審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審決定,依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劉涌一案提起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2月18日至22日在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再審被告人劉涌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開庭審理查明:原一、二審認定被告人劉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犯罪27起;在黑社會性質組織形成之前,實施犯罪4起,共計實施犯罪31起。其中,直接參與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槍實施故意傷害罪13起,致1人死亡,5人重傷并造成4人嚴重殘疾,8人輕傷;指使他人故意毀壞財物4起,毀壞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3090元;非法經營1起,經營額人民幣7200萬元;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6起,行賄金額人民幣41萬元、港幣5萬元、美元95000元,行賄物品價值人民幣25700元,共計折合人民幣1275497元;指使他人妨害公務1起;非法持有槍支1枝的犯罪事實,確鑿無誤,根據前述犯罪事實,原一、二審確認劉涌犯有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非法經營罪;行賄罪;妨害公務罪;非法持有槍支罪,定罪準確,原一審對各罪的量刑適當,二審除對傷害罪的量刑外,其余各罪維持一審的判決正確,對傷害罪的改判有誤。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劉涌系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對該組織的全部罪行承擔責任。其直接或者指使、授意他人持刀、持槍實施故意傷害犯罪,致1人死亡,5人重傷并造成4人嚴重殘疾,8人輕傷,手段特別殘忍,情節(jié)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依法應當判處死刑,且不具有不必執(zhí)行死刑的法定或者酌定情節(jié),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原二審判決定罪準確,也確認劉涌罪行極其嚴重,應當判處死刑,但以“不能從根本上排除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情況”和“鑒于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對劉涌所犯故意傷害罪改判死緩的理由與再審庭審質證查明的事實不符,其不當判決應予糾正。遂作出上述判決。(據新華網)

 
編輯: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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