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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首次明確按合同約定 單位將不能隨意降低

2004年01月14日 16:09



加班費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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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wǎng)1月14日電 京華時報報道說,如果以后單位隨意臨時制定或者降低加班費的標準,將是一種違法行為。

  昨天(13日),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全文公布了《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該規(guī)定首次明確提出,今后職工的加班費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來確定;用人單位如果阻撓、抗拒勞動保障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最高將被處以1萬元罰款。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相關人士介紹說,《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要求,勞動者的日工資按照國家工時制度的規(guī)定,每月以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按日工資除以8小時折算。此外,加班工資基數(shù)以及各種假期工資還不得低于本市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新規(guī)定還強調,以后用人單位在接受勞動保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時,隱瞞事實真相,出具虛假工資報表,隱匿、毀滅工資支付記錄、拒絕提供相關資料,以及其他嚴重干擾、阻撓、抗拒勞動保障部門監(jiān)督檢查的,勞動保障部門視其情節(jié)輕重,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據(jù)了解,《北京市工資支付規(guī)定》的全文已經(jīng)在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wǎng)站(www.bjld.gov.cn)公布。(趙鵬)

 
編輯:聞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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