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生在福建省周寧縣的公安局副局長強奸受害少女案23日在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判決,周寧縣公安局原副局長陳長春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妨害作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合并執(zhí)行有期徒刑12年。
遭到陳長春強奸的少女陳某某年僅14歲,是周寧縣一發(fā)廊老板的女兒。2001年5月9日,她被人強奸后報案,身為縣公安局副局長的陳長春負責指揮刑警偵辦此案。5月31日20時許,陳長春和外地朋友共進晚餐后,以了解案情為由,讓駕駛員將陳某某接到賓館房間,不顧她反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
這名少女被陳長春強奸后離家出走,被南平警方找到后,說出了被陳長春強奸的經(jīng)歷。案發(fā)后,陳長春分別指使他的駕駛員和外地朋友作偽證以逃避罪責,并于6月6日出資5000元賄買受害少女及其母親,隨后又將她們帶離案發(fā)地。罪行敗露后,陳長春畏罪潛逃,2003年11月4日被警方從漳州南靖抓捕歸案。
2004年3月初,周寧縣法院對此案進行一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陳長春有期徒刑3年,以妨害作證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3年。在檢察機關的抗訴下,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來源:新華網(wǎng),記者蘇杰、禹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