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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媒體:導游“明收小費”應是種文明而非制度

2004年08月23日 08:48

  中新網(wǎng)8月23日電 廣東有旅行社日前首次將“小費制度”引入國內游,立即引發(fā)社會各方的議論,國家旅游局旅行社管理處對此表態(tài),只要是游客自愿,旅游局是允許的。

  今日出版的《澳門日報》發(fā)表評論文章稱,隨著內地旅游市場逐漸與國際接軌,居民的消費水平和旅游需求大幅提高,社會文明也在日益提升,旅游小費應屬這個范疇,而不是一種制度。

  據(jù)稱,引入“小費制度”主要的原因是:小費將比導游私拿的回扣高出不少,而想獲得小費,則需要游客對導游服務的認可,于是導游便不可能再從景點購物上做文章,從而杜絕導游強行帶游客購物現(xiàn)象的泛濫。據(jù)旅行社負責人透露的數(shù)字顯示,目前導游每月收入的百分之七十,都來自帶游客到各景點購物后從商家拿到的回扣。

  不過,據(jù)內地一個知名網(wǎng)站所做的網(wǎng)上調查顯示,在二千名網(wǎng)民參與的調查中,有百分之六十點一一的人“不贊成國內游收小費”,僅有百分之三十九點八九的人表示支持;但對于“導游收取小費可提高服務質量”,則有百分之五十點二九表示認可,百分之四十九點七一則不認可;對于在“國外支付小費的經(jīng)歷”,百分之五十二點四一表示有過此經(jīng)歷,百分之四十七點五九表示未經(jīng)歷過。

  文章稱,應該認識到,消費者付小費予服務人員,在外國也不在國家法律制度之列,只是各服務行業(yè)的習慣做法。因此,無論是企業(yè)還是行業(yè),甚至是國家旅游管理部門,都無權將其制度化并推向全國。為此,無論“小費制度”有多好,也不能成為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制度。

  文章中指出,現(xiàn)代社會應培養(yǎng)每個人對自己職業(yè)的自豪感和對他人職業(yè)的尊重。外國對于小費,是一種表達謝意的方式,是代表客人對服務人員付出勞動的尊重,同時也表達客人對其服務工作的肯定和感謝之情,還體現(xiàn)了客人的修養(yǎng),但決不是制約對方的手段。如果以為付了小費就獲得了對別人頣指氣使的特權,或因為沒有小費就白眼相待,都是既不尊重別人,更是對自己的不尊重。因此,小費不能作為一種“制度”存在,而只應視為一種社會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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