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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guī)范法院調解行為 高法頒民事訴訟調解司法解釋

2004年09月16日 20:34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六日電 (記者 朱大強)最高人民法院今天舉行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了《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并于今年十一月一日正式實施。

  這件司法解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是全面落實調解自愿原則;二是進一步加強對調解合法性的審查;三是依法引入社會力量協(xié)助法院調解;四是強化訴訟誠信意識,維護當事人訴訟權利。

  訴訟調解是中國重要的訴訟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作為重要的訴訟機制,具有解決糾紛的獨特優(yōu)勢,調解可讓訴訟更加“人性化”,可以有效降低訴訟的對抗性,更符合訴訟效益的要求,也有利于當事人的自覺履行。

  民事訴訟法實施十多年來,人民法院訴訟調解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和進展。但近些年來,訴訟調解工作也面臨許多新的問題。由于民事案件數(shù)量大量增加,法院審判力量相對不足,一些法院過分強調“一步到庭”、“當庭宣判”,對調解重視不夠,該調不調,能調不調,調解結案率下降,上訴、申訴率上升,信訪壓力增大。各地法院針對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采取了一些針對性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也出現(xiàn)了各地做法不一影響司法統(tǒng)一的問題。因此,完善和加強調解工作,成為維護司法統(tǒng)一,落實司法為民要求的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說,這件重要的司法解釋,對于加強人民法院調解工作的指導,規(guī)范法院調解行為,充分發(fā)揮訴訟調解解決糾紛的優(yōu)勢,方便當事人訴訟,確保司法統(tǒng)一,將發(fā)揮重要作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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