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2日電 據(jù)南方都市報報道,廣東省教育廳政策法規(guī)處21日正式出臺《廣東省教育廳〈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對以往學校安全管理上爭論不休的一些責任問題進行了明確界定。
據(jù)悉,《實施細則》條款內容的設定是廣東省教育廳依據(jù)教育部2002年頒布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結合廣東省實際,歷經兩年起草制訂而行。該《實施細則》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大中小學校。
《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學校負有責任的學生傷害事故是指在學校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期間發(fā)生的學校有過錯的學生傷害事故。據(jù)廣東省教育廳有關人士介紹,按此規(guī)定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途中發(fā)生的傷害事故,學校不承擔事故責任。
中小學校在新生入學時可以與家長或監(jiān)護人協(xié)商確定住讀學生在校住宿和學習期間離校外出活動的條件、時間和程序,明確學生在校外活動的責任。此外,未經學校組織,高等學校學生在雙休日和節(jié)假日包車旅游、回家或到校外實習,由學生自行承擔責任。
《實施細則》明確了教師在教育教學中不得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具體被禁止的行為包括有:歧視學生或者使用有辱學生人格尊嚴的語言;以懲罰為目的罰學生抄寫課文、字詞、站立、跑步等;毆打學生或者縱容其他人員毆打犯有錯誤的學生以及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但學校按照教育教學管理的要求,在班集體或學校范圍內教育和批評學生、公布學生成績、公告學生處分,則屬于正當?shù)慕逃芾硇袨椤?/p>
《實施細則》的事故責任者處理條例中規(guī)定,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過失造成學生傷害,學;蚪逃姓块T應當給予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當年考核不合格;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學生造成傷害后果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與此相應,學生家長或親屬在事故處理過程中侵犯學校、教師合法權益的,學校也可依法索賠。
看到暴徒行兇,該不該讓中小學生見義勇為?《實施細則》對此也作出規(guī)定:中小學校不得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救火、制止正在行兇的暴徒、跳入水中搶救溺水者等高度危險活動,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可能接觸爆炸、有毒、放射性等對人身健康有害的活動。
與此相對應,學校要組織師生開展火災等自然災害和交通事故等以外其他事故的逃生避險及自救互救訓練,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有條件的學校應開設游泳課,組織學生學習水中自救互救能力。但學生在校期間,未經學校組織,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水庫游泳或洗澡。(方夷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