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日電(記者趙勝玉)盡管暫停農用地轉用半年期限過后,國土資源部已經在十一月一日恢復農用地的轉用,但國土資源部今天下發(fā)的一份通知說,要嚴格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嚴防農地轉用“反彈”。
據(jù)《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起草人士介紹,意見下發(fā)是為了完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機制,堅決防止一哄而起、突擊批地占地、盲目上建設項目的行為,杜絕圈占土地、亂占濫用耕地的現(xiàn)象再度發(fā)生。
這位人士介紹說,恢復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并不意味著暫停全面結束,用地的口子徹底放開。實際上,對于農用地轉用的管理將一嚴到底。
據(jù)悉,《意見》明確規(guī)定,對違法下放審批權、年度計劃指標用完、年底前未足額償還農民征地補償費、現(xiàn)有基本農田未落實到地塊的,將繼續(xù)暫停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報批。
在明確暫停范圍的同時,《意見》明確了區(qū)別對待、有保有壓的原則,要求各省(區(qū)、市)首先辦理經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確認納入二00四年度農用地轉用計劃的重點急需建設項目的用地報批。年度計劃有剩余指標的,再辦理其他建設用地報批。
針對一些地方囤積土地的沖動,《意見》規(guī)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為防止出現(xiàn)新的拖欠農民征地補償安置費問題,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意見》明確要求,征地補償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按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到位的,市、縣不得發(fā)放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動工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