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貪污、挪用公款17.5萬元,12月24日,原新密市民政局副局長王香萍被鄭州高新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并沒收個人財產5萬元,追繳其他犯罪所得。
經查,1996年,該市民政局在該市城關鎮(zhèn)屈嘴村征地籌建公墓,王香萍利用職務之便,以屈嘴村村支書王某的名義開賬戶,后將市民政局給該村的33萬元轉入該賬戶。同年7月,王香萍將存折交給其弟,其弟取出10.5萬元。其后,她又非法獲利5萬元,挪用公款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王香萍的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依法做出上述判決。(來源:大河報 作者:趙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