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頁位置:首頁新聞中心國內新聞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深圳出臺預防職務犯罪條例 首次引入引咎辭職制度

2004年12月31日 10:32

  中新網(wǎng)12月31日電《深圳市預防職務犯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昨日獲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這一《條例》在國內地方性法規(guī)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辭職制度。

  據(jù)南方都市報報道,《條例》是今年深圳市立法計劃中的重要法規(guī)之一。經(jīng)過了近一年的醞釀和修改,從今年6月首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到審議通過,《條例》先后四次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

  “職務犯罪”在這一《條例》中予以明確界定,即是指我國刑法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貪污賄賂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利用職權實施的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

  -四大亮點

  1干預插手工程給予免職

  剛剛通過的《條例》,在國內地方法規(guī)中第一次引入引咎辭職制度和免職制度。引咎辭職包括以下情況:不履行預防職責,致使本單位人員在其任期內連續(xù)或者多次出現(xiàn)嚴重職務違紀、違法行為,造成惡劣影響的;縱容、包庇配偶、子女、身邊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進行嚴重違紀違法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而擔任領導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預或者插手建設工程招投標、經(jīng)營性土地出讓權、房地產(chǎn)開發(fā)與經(jīng)營等市場經(jīng)濟活動的,可依相關規(guī)定給予免職或者辭退處理。

  2阻礙新聞監(jiān)督可究刑責

  《條例》給新聞媒體的正當輿論監(jiān)督打了一針“強心劑”,明確保護新聞輿論監(jiān)督,對阻礙新聞輿論監(jiān)督造成嚴重影響的,首次提出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明確:新聞記者在宣傳和報道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過程中,享有進行采訪、提出批評建議和獲得人身安全保障等權利。對新聞媒體報道或者反映的有關預防職務犯罪方面問題,有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對有重大影響的問題,可以將調查處理情況向新聞媒體通報。

  對阻礙新聞媒體采訪,并造成惡劣影響的,可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3禁止私下里接觸當事人

  《條例》重在預防。

  其中規(guī)定:國家機關和國有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人民團體應當將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列入單位工作目標管理,實行領導責任制。要建立、執(zhí)行重大事項集體決策、人事選拔任用、重點崗位定期輪換、財經(jīng)管理、單位負責人任期經(jīng)濟責任審計以及責任追究制度。

  《條例》還明確:偵查、檢察、審判等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接觸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也不得為當事人指定或者介紹中介機構服務人員。

  4署名舉報必須處理反饋

  《條例》鼓勵署名舉報人。對署名舉報人,檢察機關、監(jiān)察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并自收到舉報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調查情況反饋給舉報人。有關部門不經(jīng)舉報人同意,不得泄露或暗示舉報人身份。

  舉報人因舉報而使本人及其親屬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保護。公安機關認為確有必要,應及時采取保護措施。

  (普德法 張國棟 樊卿 陳祺)

:站內檢索:
關健詞1:
關健詞2:
標  題:
關于我們】-新聞中心 】- 供稿服務】-廣告服務-【留言反饋】-【招聘信息】-【不良和違法信息舉報
本網(wǎng)站所刊載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觀點。 刊用本網(wǎng)站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法律顧問:大地律師事務所 趙小魯 方宇
建議最佳瀏覽效果為 1024*768 分辨率